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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之刑事辩护宝典「刑事律师必备」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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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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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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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3)严重污染环境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刑法修正案(八)》已对本条做了修订,并不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四、量刑标准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
五、主要辩护观点归纳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犯罪主体之辩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
(1)从犯之辩 对于原本作为自然人单独被起诉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要考虑是否可以转化为共同犯罪,并处于从犯地位。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条对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一种情形的认定不考虑行为人与他人在事前与事中是否有犯意故意的主观联络,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晓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在客观上也不要求具有同一犯罪事实,只要求具有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并且有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就可以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
对于参与犯罪行为,仅按照他人指令、安排行事,或者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可以争取到从犯。依据《刑法》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即便主犯被认定为3-7年的有期徒刑,从犯也可以减轻处罚至3年以下。3年及以下就可以争取缓刑。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从犯,还可以争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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