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套路贷诈骗案成功让控方2次变更起诉「套路贷律师辩护经典案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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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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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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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 如果本案认定***为被害人,那么,对犯罪进行资助的行为将得到司法认可,将会被合法化,这无疑会成为一个帮助犯罪分子洗钱的行为!***投入犯罪的成本变为合法财产发还,该笔钱很有可能又会被用于对其他套路贷犯罪的资助,那么司法到底是打击犯罪,还是资助犯罪?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打击套路贷是当前的政策导向,套路贷行为仅为浮于表面的犯罪现象,真正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实为隐藏在犯罪背后,为犯罪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没有资金支持,就不会有套路贷犯罪。打击套路贷,更应打击其背后的出资行为。 但并不必然导致法院不能立案审理涉民事争议,也即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再看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如果本案***的出资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将会使得某些隐蔽在犯罪之后的资助行为更加猖獗。目前香港问题久持不下,就是因为背后有资金源源不断地支持,这些背后的资金支持,才是助推犯罪的重要因素,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将其合法化! (具体看上面的法条规定)。因此,如果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 2. M并没有参与后续的卖房环节,并不能决定也不清楚售房款的流向,对于该笔90万元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用上班就能赚钱?真有人动起了歪心思,通过他人代替打卡骗取工资。近日,苏州相城警方成功破获辖区企业内一起职务侵占案 庭审中,公诉方对于我们的辩护意见很显然是很意外,于是乎,法庭休庭。 2018年底,相城公安分局黄埭派出所在处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时,发现辖区F企业可能存在员工“吃空饷”的情况。随后,F企业进行自查,
我们又进入到了无尽的等待之中。但所幸时间并不久,我又收到了法院的电话,让我们去拿《变更起诉决定书》。 发现员工温某某2016年8月19日至2018年12月25日,只有23次出入公司的门禁记录,但是考勤记录显示其满勤。在此期间,温某某共领工资12万余元 四、控方第2次变更起诉,并未查清事实当庭判决 另外,一名叫周某某的员工与温某某情况相同,门禁数据和考勤数据不符,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共领工资7万余元。奇怪的是,
因为***系所谓套路贷的出资人,其出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所以检察院庭后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据查,嫌疑人韩某刚2012年来苏后,好吃懒做,数次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被拘留。2016年8月,韩某刚的妻子温某某通过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