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套路贷诈骗案成功让控方2次变更起诉「套路贷律师辩护经典案例」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2 | 89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果是单位犯了该罪的,法院既会对单位进行处罚,也会对参与作案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果想要获得缓刑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三、控方第1次追加起诉,庭审全场愕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近几年比较热门的罪名,因为P2P的兴起,有些公司与个人就做起了P2P的业务,但是因为P2P是新兴行业,
我们的辩护意见递交出去后,期间多次与主审法官联系,均无任何消息。
还没有法律进行有效监管,而后有很多人因为无法控制自己的贪念,而导致自己滑入犯罪的深渊。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多种多样:
一天,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让律师去拿《变更起诉决定书》。检察院将90万元的人员追加为被害人。但也全部在我们的预料之中。紧接着,法院安排了开庭。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庭审前,因为拿到了《出庭通知书》,所以得以会见到M。跟M分析了本案的全部情况,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我们的辩护思路,M表示非常认同。此时,M已经从找关系的梦中清醒,一再表示需要专业律师的辩护。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陈晓薇律师会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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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就是紧张的庭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
公诉人宣读完变更起诉决定之后,我们当即将早已准备好的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抛出,并当庭递交了《共犯人员不应认定为被害人,作案成本应当被追缴没收》的辩护意见。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本案中,***作为共同参与人员,为实施犯罪行为投入的资金应当认定为作案成本投入,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并没收。而不能将***列为被害人,将本应没收并追缴的作案成本投入,变更为合法收入,予以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