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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套路贷诈骗案成功让控方2次变更起诉「套路贷律师辩护经典案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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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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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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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涉嫌“套路贷”诈骗,陈晓薇律师团队在已经开庭审理完毕之后介入,让控方2次变更起诉,堪称“精细化+精准化”辩护的典范。
套路贷律师,套路贷刑事案件
。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小额贷款公司的兴起,为举步维艰的民营企业融资打开了一扇窗口
同时,也说明了不要迷信检法人员的专业,只要我们律师足够专业,也是可以改变案件走向,为当事人争取更大的利益。本期原创文章,就将本案的办案过程与各位同仁分享,以期有所裨益。
,在很大程度上有效缓解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被查处
一、“关系无用”再找律师,亡羊补牢尚不晚
但是,由于民间融资固有的“高利贷”基因,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执法机关,始终对其保持着高度警惕。
M家属找到我们的时候,本案已经经过了一次庭审,据说已经走完了流程,接下来就是等判决了。
他们的处境有如钢丝绳上起舞,稍有不慎,就会坠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深渊。最近,
家属跟M都是如晴天霹雳,因为迷信所谓“关系律师”,从公安阶段开始到检察院阶段,都是所谓“关系律师”在帮他们走关系。其中花钱那就不用多说,大家都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一家名为“天诚元”的典当公司,就是因为难以廓清是合法放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直到开庭的时候,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14-15年的时候,加上关系律师的一句“大事不妙”,M跟家属才如梦初醒。
2007年4月,张金龙、韩永强等12人,注册成立了包头市天诚元典当有限公司。其中自然人股东10人,
事已至此,M在监室里郁郁寡欢,一个礼拜瘦10斤的速度掉秤。虽然M家属身边还有人继续怂恿她,告知可以到二审再找所谓“关系”,但M家属已经深刻反省了自己,认识到不能再轻信所谓“关系”,必须要找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本案。
法人股东2人;注册资本15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经理韩永强。2009年8月,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金融办批准
M家属与陈晓薇律师团队谈案的那天下午,乌云密布,几乎要下雨。
,又注册成立了达茂旗威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张金龙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陈晓薇律师耐心倾听了M家属的所有表达,包括本案案情有关的、无关的事实,以及家属本人的情绪表达。
天诚元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错,直到2012年,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借贷业务开始日渐萧条
我们了解到: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吸引客户,天诚元公司将贷款月利率下降到2分6厘。这个利率虽然比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高
基本案情
但在当地同行业中算是很低的了。除了降息外,他们还对暂时无力还款的借贷人,给予了还本止息,
9年前,M在他人手下打工。本案是以“套路贷”诈骗立案的。目前确定的金额是130余万。另一嫌疑人与M分案,目前还没有开庭审理。M已经开庭审理,本案已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法官当庭宣布择期宣判。
但是,这些措施仍然没能扭转公司借贷业务的颓势,为此公司实行战略转型。于2013年3月,又注册成立
家属心急如焚,律师必须稳如泰山。
了包头市天诚元广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和投资咨询业务,将主要资金投向股票市场。2018年初
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过数十起“套路贷”诈骗案件,我们仅凭经验当即给出如下分析:
,天诚元公司彻底停止对外放贷业务,并于当年5月,将当初所有的入股资金清退完毕。
然而,2018年9月,
1. 本案M属于主犯还是从犯,是本案的重中之重。如果M被认定为从犯,那么刑期就有很大可能降到10年法定刑以下。
天诚元广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达茂旗威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均被包头市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查处
2. 本案的认定金额存在问题,130余万,有90万是没有被害人的。对于诈骗案,没有被害人,就不能成案。这部分金额应当扣除掉。
。人员被抓,公司及个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案件在历时一年多的侦查中,包头市公安局曾两次面向社会
3.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这是很多人,包括律师都很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大家凭自己现有的生活常识,都认为只要涉及到了房子,就构成套路贷的诈骗行为。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我们团队就打掉过一起套路贷,在检察院阶段变更罪名为敲诈勒索的案例。
征集犯罪线索和证据。最终,于2019年12月2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诚元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律师要研究证据,在研究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判断有无其他有利辩点。
判处罚金1000万元;公司员工霍根党(后勤保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M家属听完陈律师的分析之后,当即决定委托代理本案上诉。因为一审已经开过庭,所有人都认为已经没有争取的可能性了。
并处罚金30万元。对于这个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不予认可,目前,正在等待二审开庭。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但陈律师基于多年刑事辩护职业的敏感度,提出:因为一审还没有宣判,我们可以在一审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说不定还能对本案产生一定影响。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家属也表示同意。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接下来,就是连续的加班加点,研究案情。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
陈晓薇律师再次提醒:
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
刑事案件中,所谓的“找关系”不但会给被羁押的当事人带来刑事风险,更会给家属带来刑事风险。
在上述案例中,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天诚元公司存在向30余名公司以外的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共计6065万元
情况1
:“找关系”如果真的找到关系了,那么找关系的人(包括家属和关系律师)则可能构成行贿罪。“关系”则是公检法的同仁,则可能构成受贿罪、枉法裁判罪等。
而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在这30个人中,有5个人为天诚元公司的股东;有18个人的资金早在2012年之前就被公司清退
情况2
:“找关系”并没有真的找或者找不到,那么家属可能会被骗,所谓帮忙找关系之人(关系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可能构成诈骗罪。
;有 3人属于公司员工个人假借公司名义对外放贷;有4人属于2013年以后进入的特殊关系人。
通过对案情的基本了解
陈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家属被骗的不在少数。
不管天诚元公司是否已经清退、还是员工假借公司名义放贷、或者“特殊关系人”的钱,都不能排除天诚元公司
专业辩护律师在每个阶段都会进行专业、有效的辩护工作,经过的刑事程序不可能再来一遍!
曾经吸收过除公司员工和特定对象以外资金的嫌疑。但是,法律对天诚元公司已经在2012年以前,
可以说,被羁押人员的命运掌握在家属手里,有时候所谓找关系,错过有效的辩护程序,其实是害了至亲之人。
对法院认定的部分公众存款进行清退,并且在2018年初,停止了对外放贷业务的自我矫正行为,在案件审理中
二、临危受命责任重,有序推进脚步稳
应该有一个积极的评价和实事求是的处理。也就是说,对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瑕疵,要用历史的眼光和扶持的态度
第一
步,联系法官。
事实上,目前对民间融资的罪与非罪,罚与不罚方面,没有一个准确、全面、操作性强的统一标准。
我们与承办法官联系,法官也很意外,讨论了半天时间,告知我可以提书面的辩护意见,但不可能再开庭将流程重走一遍。
正如许多专家、学者所言,我们的发展是“摸着石头过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制约了民间融资的现实需求
只要有提书面辩护意见的机会,对我们来说都非常开心。因为我们有足够的信心能够打动法官。
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各地对类似案件
与此同时,法官让我们跟原律师对接本案的案卷材料,不用单独再去法院阅卷。
同样的案件,在甲地被认定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在乙地却不被法律追究。
我们之所以第一时间联系法官,是因为对法官的尊重。如果直接递交,可能会引发法官的反感。
目前,天诚元公司的困难处境,也是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个坎,拿到经营牌照与能否合法经营是两回事
第二步,阅卷。
可以肯定地说,我国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其经营活动都存在灰色地带和擦边球问题。俗话说,常在河边走
拿到案卷后,就开始了繁重的阅卷工作。
哪有不湿鞋。只要执法机关出手查办,任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都会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的违法现象。
本案部分案卷
打击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固然重要,但是,我们必须将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
阅卷工作是律师的基本功。陈晓薇律师团队的每一个案件,陈律师都要进行全面细致的阅卷,再由助理律师将阅卷整理成文字版本。
与“套路贷”严格区别开来,将其放到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大局当中进行司法考量。勿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每个刑事案件的代理中,阅卷工作几乎占全部工作的60%以上。阅卷阅清楚了,后面的辩护意见中的辩点是水到渠成的。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变成一个“口袋罪”,让小额贷款公司动辄得咎、无法生存、彻底灭亡。特别是当前在新冠肺炎
第三步,讨论案情,形成辩护意见。
疫情中遭受损失的民营企业,他们亟需资金发展生产。适度宽松的民间融资生态,适度宽松的法治生存环境
阅卷工作结束后,我们团队开始讨论案情,为最终形成辩护意见做准备。
,都对疫情形势下恢复经济、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大有好处。
法院会进行立案,而根据实际情况量刑标准也不同
我们认为,本案中有90万并没有认定被害人,也没有被害人报案,所以,这90万是不能计算在犯罪金额之内的。
由于现代经济发展的快速,许多人不劳而获的想法也逐渐增多,将小聪明用在了非法的道路上,通过非法的手段吸收他人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退而求其次,这90万是出资人的钱,M并不知情老板没有归还。从老板的口供中可以看出,他与出资人有很多业务合作,存在平账的情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条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至此,我们形成了2份辩护意见:《90万没有被害人,应当排除》、《“跑腿的”不应认定为主犯》。紧接着,就是加班熬夜完成文稿。
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
第一份是针对犯罪金额的,第二份是针对M作用地位的。两份都很重要,只要一项被法院认同,M的刑期就能降到10年以下。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团队周末加班讨论案情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装订成册的辩护意见
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
辩护意见中使用图表说明问题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人会说律师无用,我们要说的是,不专业的律师无用。
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
有人会说:
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
律师写的东西检法都不会看。你们每个案子都是几百页的辩护意见,法院会看吗?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我们的回答是: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只有写不清楚的律师,没有不爱看律师辩护意见的承办,因为没有想刻意办错案的承办。参考律师意见,对他们来说也是防止自己办错案的重要方面。
如果是单位犯了该罪的,法院既会对单位进行处罚,也会对参与作案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如果想要获得缓刑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三、控方第1次追加起诉,庭审全场愕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近几年比较热门的罪名,因为P2P的兴起,有些公司与个人就做起了P2P的业务,但是因为P2P是新兴行业,
我们的辩护意见递交出去后,期间多次与主审法官联系,均无任何消息。
还没有法律进行有效监管,而后有很多人因为无法控制自己的贪念,而导致自己滑入犯罪的深渊。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多种多样:
一天,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让律师去拿《变更起诉决定书》。检察院将90万元的人员追加为被害人。但也全部在我们的预料之中。紧接着,法院安排了开庭。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庭审前,因为拿到了《出庭通知书》,所以得以会见到M。跟M分析了本案的全部情况,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我们的辩护思路,M表示非常认同。此时,M已经从找关系的梦中清醒,一再表示需要专业律师的辩护。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陈晓薇律师会见当事人
如果您有关于“刑事辩护”的问题想要咨询,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和赵常乐律师一对一在线交流。也可关注我们的头条号
紧
接着就是紧张的庭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
公诉人宣读完变更起诉决定之后,我们当即将早已准备好的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抛出,并当庭递交了《共犯人员不应认定为被害人,作案成本应当被追缴没收》的辩护意见。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本案中,***作为共同参与人员,为实施犯罪行为投入的资金应当认定为作案成本投入,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并没收。而不能将***列为被害人,将本应没收并追缴的作案成本投入,变更为合法收入,予以发还。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
如果本案认定***为被害人,那么,对犯罪进行资助的行为将得到司法认可,将会被合法化,这无疑会成为一个帮助犯罪分子洗钱的行为!***投入犯罪的成本变为合法财产发还,该笔钱很有可能又会被用于对其他套路贷犯罪的资助,那么司法到底是打击犯罪,还是资助犯罪?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打击套路贷是当前的政策导向,套路贷行为仅为浮于表面的犯罪现象,真正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实为隐藏在犯罪背后,为犯罪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没有资金支持,就不会有套路贷犯罪。打击套路贷,更应打击其背后的出资行为。
但并不必然导致法院不能立案审理涉民事争议,也即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
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再看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如果本案***的出资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将会使得某些隐蔽在犯罪之后的资助行为更加猖獗。目前香港问题久持不下,就是因为背后有资金源源不断地支持,这些背后的资金支持,才是助推犯罪的重要因素,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将其合法化!
(具体看上面的法条规定)。因此,如果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
2. M并没有参与后续的卖房环节,并不能决定也不清楚售房款的流向,对于该笔90万元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不用上班就能赚钱?真有人动起了歪心思,通过他人代替打卡骗取工资。近日,苏州相城警方成功破获辖区企业内一起职务侵占案
庭审中,公诉方对于我们的辩护意见很显然是很意外,于是乎,法庭休庭。
2018年底,相城公安分局黄埭派出所在处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时,发现辖区F企业可能存在员工“吃空饷”的情况。随后,F企业进行自查,
我们又进入到了无尽的等待之中。但所幸时间并不久,我又收到了法院的电话,让我们去拿《变更起诉决定书》。
发现员工温某某2016年8月19日至2018年12月25日,只有23次出入公司的门禁记录,但是考勤记录显示其满勤。在此期间,温某某共领工资12万余元
四、控方第2次变更起诉,并未查清事实当庭判决
另外,一名叫周某某的员工与温某某情况相同,门禁数据和考勤数据不符,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共领工资7万余元。奇怪的是,
因为***系所谓套路贷的出资人,其出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所以检察院庭后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据查,嫌疑人韩某刚2012年来苏后,好吃懒做,数次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被拘留。2016年8月,韩某刚的妻子温某某通过面试
最后查明,该笔90万已经归还,所以变更起诉。
进入F企业烘烤车间做操作员。韩某刚也曾就职于该公司,他找到分管温某某工作的经理刘某某,提出想挂空职拿工资。利益的驱使加上曾听
暂不说一个刑事案件决定一家人的命运,办案人员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单纯从办案草率角度来看,对于套路贷严打的司法环境下,也不能脱离法律基本规定,为了打击、为了案件数量而立案侦查起诉判决。
说过韩某刚混混的身份,刘某某便答应了。之后,韩某刚通过堂哥韩某生(在F企业就职)在网上买了指纹膜,每天上下班由韩某生的妻子支某某
注:变更起诉书中用语也变为实际出资人,而不是被害人
同在F企业工作的周某某听说这事后,找到韩某刚帮忙。与温某某情况类似,帮周某某做好指纹膜后,由韩某生替周某某打卡考勤。为获得更多收入
不多久,法院安排开庭。但因为疫情影响,辩护人在法院阶段的会见次数已经用完,再有新的出庭通知书也不能安排会见。无奈......
韩某生还帮温某某、周某某伪造产线加班单,并让刘某某在系统里审核通过。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到2018年3月,刘某某调至南昌F企业工作
法院也不让阅取全部案卷,不让庭前核对证据、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保障?无奈......
临走前,刘某某还安排了手下课长张某代为“照顾”,帮助审批通过温某某、周某某的加班单,并且隐瞒吃空饷的事实。由于F企业在职员工有数千人
这次开庭,主要针对本案的犯罪金额进行查实,以免再出现“幺蛾子”,法院选择了当庭判决。
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温某某实际上班才23天,却通过这样的方式,非法获得工资收入12万余元,公司帮其缴纳社保公积金2.5万余元
我们当庭提出了本案的诸多问题:
其中一半工资分给了韩某生;周某某在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非法获得工资7万余元,因为只要缴纳社保,工资的一半给了温某某
1. 4处推断定罪;
直至2018年底,F企业在收到黄埭派出所给的线索后自查,才发现温某某、周某某两人的考勤数据与实际不符,于是报警。经过几个月的缜密侦查
2. 6处资金共计30余万去向不明,不能推定给M及老板;
相城警方于近日将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嫌疑人韩某生在代打卡 苏州相城警方供图
3. 本案买房人与M等人并没有共谋,房屋是被害人亲自谈价,不能按照评估价格认定房价,应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实际交易价格也是当时的市场价;
黄某系福建省A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副总经理,段某系A公司原采购部经理,二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 年1 月6 日被泉州市
4. 控方当庭提出***不认可90万已经归还,检察院已经让公安对***的伪证行为立案,所以,本案并未查清***的90万到底有没有归还。
2017年6月,A公司受B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委托,由B公司提供制鞋原料猪巴革加工生产一批鞋子。加工完成后,剩余部分原料猪巴革
5. M的违法所得并没有查清,严重影响其退赃以及后续的追缴等。去掉90万元,从本案证据来看,本案全部共非法所得20余万元,指控M非法获利40万元,什么逻辑?老板自掏腰包给M吗?
黄某伙同段某,以退还B公司的名义,制作虚构的《物品出厂放行单》,将剩余原料中的1万余尺猪巴革运至晋江市C鞋材贸易有限公司
还有很多细节,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以下简称“C公司”)寄存,7000余尺退还B公司。2017年12月,B公司与A公司再次签订一份鞋业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原材料由A公司自行采购
但是可以看出,公权力的强势与蛮横。
黄某伙同段某借用供料商的名义将寄存于C公司的猪巴革返卖给A公司,获得赃款6.7万元。后该笔赃款被黄某占有,段某未分得赃款。
最后,判决中并没有认定金额,直接判决M有期徒刑10年。判决生搬硬套“套路贷”的法律规定,将已经撤销起诉的90万元中的虚假抵押行为,认定为全案的行为性质,然而,90万之外的借贷并没有虚假抵押的情况。等等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将黄某、段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陈晓薇律师参加第三次庭审
本案办理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等人侵占的猪巴革,系B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不属于A公司所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要件
目前,本案我们已经代理上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因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对猪巴革实施管理、加工,黄某等人侵占该批猪巴革将导致A公司对B公司退赔相应价款
实质上仍然侵犯了A公司财产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财物
希望二审能够秉承法律本性,不迎合刑事政策,真正做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被告人黄某、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A公司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数额较大,
(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公司全额退还违法所得,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于2018年10月9日以职务侵占罪对黄某、段某提起公诉。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以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以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战斗还未结束,必将全力以赴!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发现的A公司仓库和人员管理制度漏洞提出了检察建议,A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十分重视,目前已按建议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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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认定一直以来存在是单位“所有”还是“持有”的争议。从侵害法益看,无论侵占本单位“所有”还是“持有”财物,实质上均侵犯了单位财产权,对其主客观行为特征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均可作统一评价。参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应当以本单位财物论,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诉原则,以有力震慑职务侵占行为,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平等保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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