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套路贷诈骗案成功让控方2次变更起诉「套路贷律师辩护经典案例」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2 | 8984 次浏览 | 分享到:

4. 控方当庭提出***不认可90万已经归还,检察院已经让公安对***的伪证行为立案,所以,本案并未查清***的90万到底有没有归还。
2017年6月,A公司受B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委托,由B公司提供制鞋原料猪巴革加工生产一批鞋子。加工完成后,剩余部分原料猪巴革
5. M的违法所得并没有查清,严重影响其退赃以及后续的追缴等。去掉90万元,从本案证据来看,本案全部共非法所得20余万元,指控M非法获利40万元,什么逻辑?老板自掏腰包给M吗?
黄某伙同段某,以退还B公司的名义,制作虚构的《物品出厂放行单》,将剩余原料中的1万余尺猪巴革运至晋江市C鞋材贸易有限公司
还有很多细节,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以下简称“C公司”)寄存,7000余尺退还B公司。2017年12月,B公司与A公司再次签订一份鞋业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原材料由A公司自行采购
但是可以看出,公权力的强势与蛮横。
黄某伙同段某借用供料商的名义将寄存于C公司的猪巴革返卖给A公司,获得赃款6.7万元。后该笔赃款被黄某占有,段某未分得赃款。
最后,判决中并没有认定金额,直接判决M有期徒刑10年。判决生搬硬套“套路贷”的法律规定,将已经撤销起诉的90万元中的虚假抵押行为,认定为全案的行为性质,然而,90万之外的借贷并没有虚假抵押的情况。等等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于2018年5月22日将黄某、段某以职务侵占罪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陈晓薇律师参加第三次庭审
本案办理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黄某等人侵占的猪巴革,系B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不属于A公司所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要件
目前,本案我们已经代理上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A公司因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对猪巴革实施管理、加工,黄某等人侵占该批猪巴革将导致A公司对B公司退赔相应价款

实质上仍然侵犯了A公司财产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财物
希望二审能够秉承法律本性,不迎合刑事政策,真正做到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被告人黄某、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A公司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数额较大,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