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案例分享」一起诈骗罪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2-21 | 2414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且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亦指证被告人陈某3对张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是明知的,骗取的钱款也绝大部分交给了被告人陈某3,被告人陈某3亦供述从中获取了非法利益,故应当追究被告人陈某3该节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简要案情】2016年7月至8月底,束某某经他人介绍,先后向被告人牟某某、袁某某及章某、韩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借款,被告人牟某某、袁某某等人在出借时,采用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房产抵押等方式,在平帐过程中将束某某的借款金额从人民币8,290元不断垒高至人民币140万元,并最终将束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XXX号XXX室的房产作抵押用于清偿债务。
2、区别:
【电信网络诈骗】《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高检发侦监字[2018]12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李睿懿《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①侵犯客体不同:
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利用网络钓鱼、木马链接实施犯罪的案件中,既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又可能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关键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是否基于被害人对财物的主动处分意识。如果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行为获取他人财物,则应认定构成盗窃罪;如果窃取或者骗取的是他人信用卡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通过电信网络技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信息后又转入接触式诈骗,或者为实现诈骗目的,线上线下并行同时进行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诈骗,应当按照诈骗取财行为的本质定性,虽然使用电信网络技术但被害人基于接触被骗的,应当认定普通诈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如果出现电信网络诈骗和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等特殊诈骗罪名的竞合【裁判理由】关于陆欢、陆祥海非法获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定性。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完成整个犯罪过程,共分四步:第一步,需要通过网上购买、相互交换、向他人索要等方式获取包含公民个人姓名、手机号码等信息;第二步,使用从网上购买的"木马"病毒,向已知公民姓名的手机号码使用豌豆夹软件群发携带"木马"病毒的虚假视频短信,接受短信者如点击视频安装后,手机随即中"木马"病毒,自动将手机中通讯录、短信等公民个人信息发送到"木马"病毒绑定的邮箱和手机号码,并继续拦截获取手机短信;第三步,通过查看被害人短信及网上查询、购买等方式,进一步获得被害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