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正打算或者曾打算要约收购公司的人, 正意图或曾意图提出收购该法团的要约的人,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人披露任何消息,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另一人会利用该消息而进行该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
(3)任何人知道另一人与该法团有关连,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另一人掌握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或正意图提出收购该法团的要约,或已打消该意图,而他在直接或间接从该另一人收到有关消息的消息的情况下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
(4)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会于香港以外地方在认可证券市场以外的证券市场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而怂使或促致该另一人进行该等交易;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或其他人会利用该有关消息,于香港以外地方在认可证券市场以外的证券市场进行或怂使或促致别人如此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而将该有关消息披露予该另一人。
3.比较内幕交易行为认定的规定
(1)《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制范围广,对涉香港境外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实践中,香港证监会查处过香港人士泄露境外上市的境外公司的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
(2)大陆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较为笼统,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则更加科学合理,专门列出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的情形,符合禁止内幕交易的相关理论。
三、涉及“港股通”的内幕交易准据法适用分析
(一)涉及“港股通”内幕交易案件不能天然适用大陆法律
1.大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并不涵盖“港股通”中的股票交易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专门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加以规制,但是从整部《刑法》来看,第一百八十条所处的位置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也即是说,刑法中所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其保护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金融管理秩序。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对《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解答:
“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新设立的科创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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