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不断成熟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上必定存在一些虽有不当,却并无恶劣影响的经营行为,将其统归于非法经营罪也并非唯一解,也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最高院将“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作为指导案例,也是旨在明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适用问题,对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的判罚应谨慎,以防刑事打击扩大化。
物,是因为陷入了认识错误;而之所以陷入认识错误,是因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例如,甲确实为了借用乙的汽车,而向乙提出借车的请求,在乙将汽车借给甲之后,甲在还车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开车前往外地隐匿的,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侵占罪。反之,如果A出于诈骗的故意向B借车,在“借”到B
虽如此,目前已有23类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可以预想在非法经营罪未被废止之前,还会有更多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那么,企业家、经营主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法有序的进行市场交易,规避法律风险呢?陈晓薇律师团队特提出以下建议:
的汽车之后,开车前往外地隐匿的,则成立诈骗罪。基于同样的理由,行为人在收到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才产生故意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进而逃匿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既然该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当然也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1.遵纪守法,对明显非法暴利说“不”
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每一个参与人要时刻牢记遵纪守法,个体户及公司都要按照注册时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对于明显不合理的暴利业务,要主动说“不”。
其三,从具体适用上说,在某些案件中,需要将《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与其他项的规定结合起来适用。例如,2013年5月2日至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偿还他人货款,虚构其能在河南省正常经销电动工具的事实,并隐瞒其低于进货价进行销售的真相,取得电动工具厂商和供货商的信任,先后骗取被
2.及时请教专业法律人士
遇到超出经营范围外、亦不知是否违法的业务,或者是新形态业务,一定要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及时请教,出具该业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不知法而犯法”不能作为逃避刑事责任的理由。
害人张江、潘忠、郁兵、杜林菊、潘德华、施晴愉等供货商货值人民币2659509元的电动工具,在河南郑州、洛阳等地低于进货价销售套现。其间,高某某先后支付部分货款及退还部分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89994元,实际骗得货值人民币1269515元的电动工具。高某某套现后,部分用于偿还以前拖欠其他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