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146-149条、《刑诉法司法解释》84-87、《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47-254条、《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37条、53、54、6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39-247条
鉴定意见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一种意见。
很多律师一看到鉴定意见,首先会花时间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等等进行质证。但实践告诉我们,一般这些方面存在问题的可能性会非常少,甚至有的还可以补正。真正能够推翻该份鉴定意见的,是检材存在问题。
很多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会成为鉴定意见的检材。首先要考虑同一性的认定问题,即控方当庭出示的这些检材,就是送检的检材。要有相关证人的辨认和证明,保管链条要完整等。也就是简单概括一句话,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这份证据是不是送检去做鉴定的证据。
杜培武的案子大家都比较关注,当时这个案子里面有一份鉴定意见,对车内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提取的泥土与杜培武衬衫上的泥土的矿物质含量做鉴定,结论是矿物质含量相同。律师当时就提出,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根本没有提到车辆刹车踏板、油门踏板有泥土的记载或者事实,现场照片也看不出这两个踏板上有泥土。做比较的泥土来源不明。该份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紧接着,二审的时候,控方又去补了一份补充鉴定意见,试图证明两个踏板上的泥土的真实存在。但律师提出了距离案发已经8个月,车辆被多次勘察和指认,早已破坏,侦查人员再补充勘察已经失去了意义。
还有我们近期代理的内幕交易的案子,公安做了一份我们当事人滴滴行程和一个陌生手机基站的比对表,试图说明这部手机就是我们当事人所用。但整个案卷之中只有滴滴公司提供的打车数据记录,并没有任何关于这个陌生手机的基站信息。我们当庭提出比对是需要两个事物进行比对,仅有一方数据,没有另一方数据,那不叫比对,叫控方直接认定。后来检察院也说,这份材料他们不作为证据提交。
因此,要关注送检的检材在案卷中的勘验、检查、提取、扣押清单、辨认等笔录,排除检材被污染的情况。所以说,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已经成为鉴定意见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条件,律师应该第一时间关注。
2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资格资质审查
要查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其次要查鉴定人是否备案。我们代理的一个案子中,有一个鉴定意见性质的材料,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技术协助工作记录,其中相关人员也叫鉴定人,也有两人签字。我们就提出,这个到底是不是鉴定意见,如果是,我们申请鉴定人出庭。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能否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否有违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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