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没有经证人核对并确认签名捺手印的;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人也,应当提供翻译确没有提供的。这些都是强制性排除的。
2.瑕疵补正后。询问笔录没有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实际地点;地点不符合规定;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3.上述是证据能力的问题,接下来是证明力的问题。要看证人的身份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证人在庭前多次笔录中翻供的,证人在庭审中推翻庭前证言的,这些都是证明力问题,应当如何认定呢?其实证人证言有一个认定原则,就是印证。即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就可以采信,不能印证的就不能采信。不管证人如何翻供,只要证言中有一次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该次证言就会被法庭采信。
如我们这个内幕交易的案子,我当事人手下三个交易员,几乎同时去公安翻供,全部推翻了之前的证言。他们三个人的证言推翻之后并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他们三个之间都存在矛盾,这些证言应该要被排除掉。
4.法庭通知证人出庭的条件:一是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二是对证言存在异议,三是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出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跟刚才讲到鉴定人强制出庭不同,证人强制出庭,可由法院拘传。但证人不出庭并不必然导致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九、被告人口供如何质证?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118-123条、《刑诉法司法解释》80-8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2-202条、《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35-3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3-204条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非法口供的排除可以参考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
律师代理非法证据排除的注意要点
主要分为:强制性排除、和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在此不再赘述。
同一被告人所做的前后矛盾的供述如何认定?不同被告人对同一事实所作的供述如何认定?其实都有一个共同的采信规则,就是能否相互印证,如果能够与其他证据印证,则可以采信,如果不能印证,则不予采信。口供主要看能否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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