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这个是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形式。还有如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提取笔录等,也属于笔录证据,只是在法律中没有明确,但实践中一直在作为笔录证据使用。
场所、尸体、物证、人身,笔录应当记录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位置和特征,勘验、检查的过程。
2 辨认
侦查人员组织的对特定场所、尸体、物品、个人等进行的辨别和确认活动。
3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就是对实验过程和结果所做的书面记录。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提取笔录这些概念就不赘述了。
我去年代理过一个合同诈骗的案子,对于指控我当事人合同诈骗的最重要的合同,竟然是复印件,案卷中并没有任何搜查、证据提取、接受等笔录,也没有任何清单,没有任何被害人、证人提到送至侦查机关该份合同。也不是来自被告人。这就是一份来源存疑的物证和书证。
阅卷之后,把这个辩点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他复印件没有与原件比对,且没有说明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本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辩点,再结合他并没有事实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以及证据显示被害人并没有被骗到这些方面,可争取好的结果。
但当事人在当庭开庭的时候,竟然在法官当庭让其辨认的时候,承认是他当时跟被害人单位所签的合同,这个证据上的漏洞被他完美的补上了。最后,判决书写道,“该证据经被告人当庭辨认为真”。口供为王的司法现状,当事人的供述会对案件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
笔录证据的作用是对各类言辞证据和而其他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产生重要的印证作用。
笔录证据的排除规则: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举证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笔录:辨认不是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在相类似对象中的,或者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明显暗示或者明示有指认嫌疑的。
侦查实验笔录:与事情发生的条件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七、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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