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物证、书证如何质证?
法律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69-73条,《检察院规则》231-233,《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30、52、68,《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61-63
物证是什么,物品和痕迹。书证是用其表述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物证与书证、物证与电子证据等往往发生重合。
我最近代理的一个内幕交易的案子里面,就有一个物证,U盘。这个U盘是我的当事人用于存储其研究报告、投资日志计划的U盘。这个U盘由我当事人公司的人员递交至公安。这个U盘是唯一一个客观证据,能够证明我当事人无罪的证据。但控方对于U盘并没有举证,并且一再强调U盘的创建时间可能是被修改过的。我们作为辩护人肯定认为如果控方不能证明U盘被修改,根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那就应当认定为未被修改。该份证据法院最终是否采信,或者排除,都会给一个合理的说法。这个U盘既具有物证的属性,又具有书证和电子数据的属性。
审查的第一步就是:对物证书证鉴真。
鉴真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独特性进行验证(一是侦查人员组织的辨认;二是法院当庭组织辨认活动,要求被告人等再次辨别),另一方面是对保管链条的完善性进行验证。
其中保管链条完整性的证明主要包括:
来源。如果案卷里面出现一个物证,马上要找相对的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等。要看清楚该物证来源于哪里,以及该来源可靠不可靠。
大家所熟知的吴金义故意杀人案
证明吴金义构罪的一个血掌印,这个血掌印中有19个细节特征与吴本人手掌相符。但在案卷中,血掌印来源不明,没有现场照片,没有提取笔录,仅有一块木头照片,看不出是从床上提取的。吴金义做了有罪供述后又翻供了,其口供可信度较低,所以最后发回重审。
提取过程。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有无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形;是否附有相关的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人员是否有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注明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复制品、复印件是否有两个人制作,是否有收集人调取人签名或者盖章,原物存放地点等等。
物证书证的排除:
1.强制性排除
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即未附笔录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什么来源不明呢?要么是没有提取笔录,要么是没有移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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