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的辩护词怎么写?「专业律师版」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9-01-09 | 630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二)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

公安机关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但未依法使用。本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仅凭一方口供,不能认定公安执法程序合法,属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只根据特殊关系、疑点重重的被害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不能认定王某某妨害公务罪。

2.对于民警张某的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从形式上来看,《司法鉴定意见书》申医[2017]临鉴字第***号没有鉴定人员资质证明,无法确认后面签字的两个人具有鉴定资质。其次,从这两个人的签字来看,明显系一人笔迹。两位鉴定人又无理由拒绝出庭接受质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申医[2017]临鉴字第***号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最后,从内容来看,《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可以看出:“右手背侧.....右手中指肿胀”鉴定结论为轻微伤。我们对于中指肿胀持有异议。

从常理来看,咬伤右手背侧,受影响较大的应该是小拇指和无名指,这两个指头没有肿胀,反倒是中指出现肿胀。结合王某某的第4次、第5次、第6次讯问笔录来看,王某某均提到“我气都透不过来,就咬了其中1个人,他们就打我了,打过我以后,他们说是警察,我就不反抗了”。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张某中指肿胀系其“打”王某某导致,而不是王某某“咬”他所致。“中指肿胀”不应作为本次鉴定的范围。所以,对于鉴定结果的认定应该排除中指肿胀,仅对咬伤进行鉴定。排除之后,是否构成轻微伤存疑。

对于咬伤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均表示歉意,并愿意支付被害人相应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王某某的母亲也亲笔书写了原因赔偿说明。恳请合议庭对该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鉴定意见形式不合法,鉴定内容部分与本案无关,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证,该份鉴定意见不应采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据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无法排除公安抓捕王某某的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