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成功改判」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纪实
引言
一审中,法院对我方的损失视而不见,以争议合同处于审理中,不构成违约为由,驳回对方诉请及我方的反诉。难道因为对方无理上诉,我们当事人就要白白承受这笔损失?我们认为该判决并不合理,坚决上诉。
最终,二审给出了最终答案:诉讼不是中止合同履行的条件,诉讼过程中,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否则将会承担违约责任!我们的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的请求被改判全额支持!
一、案情介绍
本案双方于2017年8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审被告李某以286万元的价格购买原告金某的住房一套。李某先行支付人民币170万后,金某于2018年3月31日配合了过户。待剩余房款以贷款形式由银行发放后,双方将于2018年5月30日前过户并交付2万元尾款。
然而,金某于2018年5月17日刚收到由李某申请银行发放的剩余贷款后,当日即以贷款发放时间逾期为由,将李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被告赔付469,450元的违约金!
李某委托我团队陈律师与张律师代理后,两位律师分析认为,该笔贷款的发放时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并不构成违约,建议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继续履行合同。李某听取了建议,5月30日当天向原告转款2万元作为房屋尾款,并催告交房,并提起反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81,510元(暂计至反诉当日)。
一审尚未结束,2018年8月5日,金某在逾期两个月后方自行将系争房屋交付给了李某。而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双方诉讼请求,并认定“虽然被告有权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原告逾期交房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之时,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尚未届满,双方之间的争议尚未由法院作出认定,原告暂缓交房亦无不当”。
我方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诉讼并非合同履行的法定抗辩事由,原告逾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