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王某某盗窃“特勤”制服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六节规定:“盗窃罪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千元”。本案中涉案的有证据证明的金额仅为906元,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当属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并未达到刑事犯罪的金额规定。
如果法院判决王某某构成盗窃罪的话,那么王某某也成立自首情节,具体如下:
三、王某某符合“自首”情节,属于“犯罪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2.王某某的口供表明第一次讯问时就供述了盗窃事实。王某某自2017年1月16日第一次被讯问之日起,总共有6份口供,每次口供都很稳定。均对其盗窃“小龟”电动自行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具体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