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鸿茅药酒一案说损害商品声誉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8-04-16 | 4601 次浏览 | 分享到:


2.谭某文中的事实是否为捏造的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是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因素之一。这里所称的“捏造”,既包括完全虚构,也包括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的部分虚构,歪曲事实真相。问题是,谭某在《毒药》一文中的论述中,有无捏造事实的嫌疑?鸿茅药酒到底有无对人体的危害呢?

约法派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鸿茅药酒确实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属于甲类非处方药品、酒剂类中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 Z15020795。然而,在鸿茅药酒的广告宣传中,却对其属于处方药的事实只字未提,而一直宣传“鸿茅药酒,每天两口”,却没有告知孕妇、哺乳期的妇女,患有肝肾功能不全、心脏衰竭、肾衰竭、酒精过敏等人群均不适合服用该药酒的事实。

另外,在鸿茅药酒的配方中,出现了何首乌、附子、槟榔、半夏、苦杏仁这样的毒性药材,服用之后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虽然可能其剂量无法达到致命至害的标准,但是没有人能保证长期服用鸿茅药酒是否有危险。

据资料显示,谭某曾获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并于2008年获取医生执业资格,并曾于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工作,具备足够的医疗知识。因此,谭某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鸿茅药酒提出质疑,是有足够资格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捏造的行为。

                                  


  3.
鸿茅药酒损害与谭某是否有因果关系

刑法规定,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成立,必须是该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具有严重情节。据统计,谭某在微信群连续转发《毒药》一文10次左右,网站点击量2075次,美篇APP有三次访问,微信好友有250次访问、微信群有849次访问、朋友圈有720次访问、其他访问253次、被分享120次,单从浏览量上来说并不多,不足以造成非常大的影响。更何况,在此之前就有很多公众号、自媒体对于鸿茅药酒的虚假宣传与危害性进行过抨击。《毒药》在文末注明,其部分内容就转自另一公众号西茜医生,其影响力远胜谭某的美篇空间,然而不知为何,鸿茅公司并未追究此账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