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鸿茅药酒一案说损害商品声誉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8-04-16 | 459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中凉城县检察院的的起诉意见书认为,谭某散布不实言论,导致鸿茅公司对接的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造成鸿茅公司直接损失1425375.04元,并且其公司销量急剧下滑,商业信誉损害严重,因此批准对其逮捕。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一般而言,多为“他人”的竞争对手,即与“他人”生产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近似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行为人如果受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应认为与经营者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共同犯罪。

2.主观要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扰乱竞争秩序的结果,仍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017)0582刑初1229号案中,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立法原意,不仅仅在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还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商品声誉的保护,行为人无论出于恶意竞争还是其他动机,无论直接故意或是间接故意,均不影响主观要件的认定。因此,只要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品声誉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本罪条文写入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因此市场竞争秩序也是本法规保护的客观法益之一。

4.客观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包括三个要素:其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其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员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