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鸿茅药酒一案说损害商品声誉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8-04-16 | 46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鸿茅药酒一案说损害商品声誉罪
导言


2018413日,今日头条上红星新闻的一则报道引爆了朋友圈。该报道称:广州一名医生因网上发帖称“鸿毛药酒是毒药”,涉嫌损害商品声誉被内蒙古警方跨省逮捕。由于本案疑点较多,引起了广大网友及法律人士的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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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本次事件中,案情经过如何?何为损害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该医生是否构成本罪?针对这些问题,今日约法派原创文章,由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会给大家一一解答。

 



                           

案情经过

201712月,于广州执业的医生谭某在“美篇”app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文章。文中称老年人心脏和血管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容易得心肌梗死之类的心血管疾病以及脑卒中之类的脑血管疾病。他认为该“鸿毛药酒”过分夸大了疗效,会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并将该药酒称为“毒药”。谭某表示,“老年人,尤其有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尤其注意不能饮酒。而鸿毛药酒广告的主要消费者基本是老年人,非常危险。” 文章最后,呈现了一些关于鸿茅药酒的媒体报道、监管披露和自媒体科普内容

在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报案后,内蒙古凉城县公安局于201812日立案侦查,认为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于于110日对嫌疑人谭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其逮捕。目前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什么是损害商品声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及处刑的规定。本条具体规定了两个罪名,即“损害商业信誉罪”和“损害商品声誉罪”,其中“损害商品声誉罪”,即是指捏造散布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