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鸿茅药酒一案说损害商品声誉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8-04-16 | 459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2.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刑法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医生谭某是否构成本罪

根据上文所述,本案中医生谭某是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谭某是否有损害鸿茅药酒声誉的故意

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谭某在写作其《毒药》一文中,并未指明其抨击对象为鸿茅药酒,而是隐去一字,以“毛”代茅。

更何况,谭某对鸿茅公司商业信用、资信状况、经济实力以及商品质量、品牌形象并未作任何负面的评价,《毒药》一文的内容也只是劝说老年人不要听信“包治百病”的广告宣传,控制饮酒。据悉,在过去 10 年间,据不完全统计,鸿茅药酒广告曾被江苏、辽宁、山西、湖北等 25 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 2630 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谭某依此认定该商品广告不实宣传,也是合情合理的。

谭某在与律师会见时表示,“纯粹是出于医生的职业道德,才发了这么一篇帖子。鸿茅药酒是甲类非处方药,老年人看电视多,会误以为这是一种可以不限量饮用的酒。”因此,单就谭某发表《毒药》一文,不足以认定其具有损害鸿茅药酒声誉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