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三则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发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所规定的虚开对象是上述两类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
这是一个涵摄思维的应用,我们再看一个例子。这是之前一个当事人咨询的例子,他是房屋的介绍买卖纠纷,他把客户介绍给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商会给他一些提成费用。他要主张找这个公司拿回他的介绍费,公司说这个不是他介绍的,看他是怎么说的。他是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中介公司给两个购买房子的人沈某、何某53号的备案信息,欲证明冯某、吴某二人的购房信息是他提供的。也就是说,他提供了沈某、何某两个人购买53号房的信息,说我把这个提交给公司了。通过这个证据就能证明一个冯姓和吴姓的人的购房信息也是他提供的。大家认为这个能证明吗?很显然是不能的。你认为你应该收取冯某和吴某的中介费,你应该提交这两个人的证据,不能说我提交了其他人的就能证明我也提交了这两个人。
从这里也能看出,有的律师不具备律师思维,想当然地说一些话,做一些事情。如果我是当事人,看到这句话后,我就要质问这个律师了,我说你跟我提交的是什么证据,证明目的能不能满足,这就是代理的一个失误。
就拿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的规定,虚开的发票类型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虚开的故意,系故意犯罪,且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参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客观方面,
所以律师的思维里面,涵摄思维是非常重要的。包括我自己在做事的过程中,我同学、我朋友也反映说我,做了律师以后,越来越沉默,越来越死板、刻板,看见我就觉得这个人不活络。我其他朋友聊天的时候非常活跃,想到什么说什么,我就不行,我讲一句话都想找出来它的依据在哪里,证据在哪里,能不能证明现有的东西,我感觉自己越来越变成这种人。
包括我跟我们团队的其他成员也讲,我们自己在说一句话,或在写法律文书的时候,必须要两个方面的保障:第一,一定要有法律依据;第二,一定要有证据支撑。如果这两个你只是找到了一个,另一个没有,那就不要说这句话或者这个结论,因为这很可能是一个错误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