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公诉机关认为:任某某、王某某虚开普通发票,虚开金额累计867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在共同犯罪中,任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任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我们读法条的时候,可能读一遍过去就没有印象了,但是带着涵摄思维读的话就不一样了。要体会,这样对案子的了解才会更深刻。我们来看:
邹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867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首先,以买卖等方式转让,这个转让行为是一个事实,需要固定下来。买卖的事实有哪些证据来证明呢?一般情况下就是合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车管所登记证明等,可能还有更多证据,通过这些证明法律上的转让行为。如果你是案子的代理律师的话,你就要去找这些证据了,要向当事人来核实,找出并固定能够证明转让行为的证据。
我们再看这个法条的第二点,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这里就有两个概念,就是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还有一个是机动车。机动车的概念我们要查一下,都是有明文规定的。拼装或者报废标准的事实怎么证明,这个我们一般都是有鉴定意见,根据法律里面关于车辆报废的规定,他是哪年买的,到现在已经超过了,证明这个拼装或报废必须要有鉴定。
综上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发票管理的规定,大致可以将发票划分为三大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专业类发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反应出来的关于发票种类的条文中,也可以将发票分为三类
我们再继续读这个法条,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一般就是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那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造成损害的,又是一个事实,是造成损害的事实,那么造成损害的事实怎么证明呢?伤残鉴定啦、住院记录啦这些是造成损害的事实。
把这些事实都罗列下来,这个法条规定的有五个事实,你要拿证据全部证明了之后,才能够达到你的证明目的,让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不然你没有理由去找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