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讲一个关于合同诈骗的例子。
侦查逃税、骗税,甚至是用于非法经营、贪污贿赂、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这里以“虚开金额”作为标准,更能准确反映行为人虚开发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与刑法的罪状表述相一致。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本案中任某某、王某某虚开普通发票,虚开金额累计867300元,超出追诉标准,应予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所谓“究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问题确定了,但是对于本案是 “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本案法院的观点是认为867300元构成“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在目前尚无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虚开发票行为的量刑要结合发票的份数、开具金额以及给国家税款造成税款损失的数额,行为人的主观
我们在读这个法条的时候,会看到什么呢?首先,有下列情形之一,就要匹配这五种情况,有没有虚构单位、有没有冒用他人名义、有没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有没有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的,或者收到之后逃跑的,有没有这些情况。这是第一步,对比这个案子有没有这些情况。如果有的话,再看第二点。
要看什么呢?要看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是他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一个主观性的东西,他肯定回答没有的。那么主观方面怎么证明呢?主观方面是通过客观方面来推定的。那怎么推定呢,比如说这几个方面的证据,第一口供,他有没有承认。
当然“为他人虚开”与“出售”往往交织在一起,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的“虚开”与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非法出售”、“出售伪造”等法律用语之间的关系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出售”发票是指以有偿形式将发票或者非法制造的发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严格地说,“出售”一般应该是指非法有偿转让空白发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