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企业家涉嫌非吸,陈晓薇律师刑辩团队精准辩护终不起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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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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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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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处的观点,过于武断,均难免形成处罚漏洞。罪过形式例外说虽然很有见地,但并未说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到底是什么。双重罪过说只是说明污染环境罪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致使在个案中必须具体认定罪过形式是故意还是过失,而不当增加证明难度,影响追诉效率,提高司法成本。
L思来想去,即使判处缓刑,也是有案底的,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社会信誉可能就会毁于一旦,还会面临多个项目贷款提前终止,造成实质性的违约,还会影响子女的前途。在L的心里,始终是不甘心,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他才打通了陈晓薇律师的电话。 号称笔者主张模糊罪过说( 也可谓至少过失说) ,认为,无论有意排污还是因疏于管理发生污染物泄漏而过失污染环境,只要行为人对可能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除非意外事件( 例如完好的排污实施因遭遇地震、海啸等难以预见的自然灾害导致污染物泄漏而严重污染环境) ,均已满足污染环境罪 简单了解情况后,陈律师马上凭借丰富的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了初步的看法意见: 点牛第一,模糊罪过说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责任主义。张明楷教授提倡的“文理规定说”认为,应将刑法第 15 条第 2 款中的“法律有规定”,理解为“法律有文理的规定”,即,法律条文虽然没有“过失”、“疏忽”、“失火”之类的“明文规定”,但至少应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玩忽职守”之类的文理上的根据,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很多金额的计算都有问题,本案的总金额不大,如果能够排除一部分,对于量刑有很大的帮助。这些应该排除的金额主要有:重复计算的金额、法院民事判决已经确定的金额等。 平台而能够合理认为法律规定了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时,才属于因“法律有规定”而处罚过失犯。应该说,所谓“文理规定说”,并非法律规定,只是一种解释论立场。其问题在于,为什么存在所谓“文理规定”的就可以处罚过失犯,即处罚过失犯的实质根据是什么,“文理规定说”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且事实上也难以贯 2.本案双方成立公司是为了投资股票、贵金属,后续对外借债也是继续投入到了公司经营投资里,可以考虑从单位犯罪方面去争取,这样个人承担责任相对较小; 通过查过失犯,即处罚过失犯的实质根据是什么,“文理规定说”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且事实上也难以贯彻到底。例如,《刑法》第 219 条第 2 款中同时存在“明知”与“应知”的表述,通说仍然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故意犯罪。又如,虽然《刑法》第 304 条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以及第 339 条第 2 款中存在“造成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