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企业家涉嫌非吸,陈晓薇律师刑辩团队精准辩护终不起诉!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22 | 8779 次浏览 | 分享到:

正如本案,当事人已经咨询过很多人,其中不乏当地知名律师、检法人员,但囿于没有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没有人能指出金额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差点导致以一千七百万的错误金额来起诉。
在行业复合罪过形式说借鉴了国外罪过形式的理论,突破了“非此即彼”的传统思维模式,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也受到学界的普遍质疑: ( 1) 复合罪过形式说基本上属于一种立法论,在立法未作相应修改
本案正是基于陈晓薇律师团队办理大量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经验积累,以及团队律师不畏艰苦,加班加点精耕细作的工匠精神,以及专业刑辩律师坚持到底的决心,才为L争取到了不予起诉的好结果。
杭州之前,在现行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难有继续发展的空间;( 2) 因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难以区分就将二者混合成一种罪过形式,无疑有逃避解决现实问题之嫌;( 3) 复合罪过形式说打破了刑法总则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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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量说认为,罪量是独立于罪体与罪责要件之外的、表明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数量要件,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对其具有认识,对于确定行为的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关系,而应当根据行为的故意来确定其罪过形式,如 滥 用 职 权 罪 的 罪 责 形 式 是 故 意 而 非 过失。应该说,所谓罪量要素,“实质上就是德日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而客观处罚条件有违责任主义,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没有存在的空间; 罪量说会直接导致类似“天价葡萄案”受到重处,而明显有违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罪量说对罪过形式的判断标准实质上是受到大家普遍批判的所谓行为标准说,因而并不可取。客观的超过要素说认为,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是构成要件要素,但不需要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具有认识( 但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与希望或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便成为超出故意内容的客观要素,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 危害结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只应存在于有双重危害结果的犯罪中。客观的超过要素说虽有新意,但也存在明显缺陷: ( 1) 由存在主观的超过要素概念,推出也应存在客观的超过要素,在思维逻辑上明显存在问题; ( 2)所谓“双重危害结果”,其实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 (3) 认为对所谓“客观的超过要素”只需要存在预见可能性,然而,只需要存在预见可能性的实质属于过失,却认为罪过形式仍属于故意,不过是循环论证且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