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一起虚拟币圈高管涉嫌集资诈骗案,成功变更罪名获缓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17 | 6365 次浏览 | 分享到:
虚拟货币作为目前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典型代表,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主要,集资诈骗11亿无法退赔量刑,非法集资员工怎么自保,罪过说认为,判断一些特殊犯罪的罪过形式,首先应从“事实上”确定行为人究竟有多少个罪过,然后从“规范的意义上”确定在这些罪过中哪一个是“次要罪过”,哪一个是“主要罪过”,最终确定的这个“主 要 罪 过”就 是 这 些 特 殊 犯 罪 的 罪 过 形式。主要罪过说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 ( 1) 刑法意义上的罪过都是规范意义上的,仅具有“事实上”的
但是,我国对于虚拟货币持否定态度,相应监管缺位,较多数字货币的运营最后往往会演变为诈骗、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等刑事案件。

罪过在刑法上没有价值; ( 2) 且不说这种选择其中一种罪过来认定行为人罪过形式的做法是否合理,单从如何从“规范”层面区分主要罪过与次要罪过而言就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 3) 将滥用职权罪的主要罪过解读为“有意滥用职权”,实际上是在罪过标准上采用了“行为标准说”,这本身就是不可取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所谓并存罪过,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一个具体罪名中,行为人对于同一个犯罪结果,既可以是犯罪故意,也可以是犯罪过失的心理状态,不过,并存罪过只是在理论层面上表现为可为故意可
近期,陈晓薇律师团队就承办了一起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集资案件,为主要负责区块链产品的高管辩护。我们的精准化辩护,成功将罪名从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在法院为其争取到了缓刑。
一个笔者基本赞同并存罪过说对于争议罪名罪过形式的解释思路,只是不同意必须在终局意义上确定要么故意要么过失的立场。因为除非需要适用共犯、累犯、死缓、老年人从宽处罚等制度,在具

                  (本案判决书)
总体上,法定犯中“严重后果”、“重大损失”之类结果要素的功能,仅在于限制刑罚处罚范围,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行为人对结果持模
一、老板卷款跑路,产品总监涉集诈
必须糊罪过即可。如果行为通常出于故意,或者说没有必要处罚过失行为的情形,可以认为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倘若出于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而有必要处罚
2019年,11月21日,IDAX负责人LGR带着所有用户资产失联,并在当天通知所有员工放假,办公室人去楼空,所有重要岗位电脑硬盘均被拆走,网传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