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成功推翻,非吸当事人原判5年实刑最终变更为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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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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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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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2日,该作坊被汕头市潮阳区贵屿环境保护分局查处,现场抓获正在清洗废旧塑料的被告人刘某。经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作坊内西南侧一水坑水样采样监测,结果为总铜超标16.1倍,总锌超标15.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3.9倍。 因此,本案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完全存在合理理由,陈律师建议家属委托律师及时介入本案。 家属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 非法排放含铜、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案发后,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经营废旧塑料粉碎清洗作坊的生产过程中,结伙违反国家规定。 二、如何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二天即向法官预约阅卷,拿到了《起诉书》副本。经过阅卷后,我们发现,果然存在之前分析出来的问题。这就是律师经验的重要性。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在“三无”情况下,不但开设废旧塑料洗料作坊,还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最终,需面对的则是“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 我们阅卷发现: 1、本案的鉴定意见只有对计算结果简单描述的文字,并没有详细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也没有讲明是否查清、排除挂单、转单的情况,也没有区分P作为业务员和主管期间的业务。所以,本案吸收总金额认定存在错误。 汕头法院呼吁,守护绿水青山不仅要依靠司法强制手段,还需要社会各界形成共识,企业与组织在经营过程中要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不越警戒线、不踏雷池,坚决拒绝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谋私利,共同推动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和社会共治体系 2、按照各同案人员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P仅为主管,上面还有实际控制人、副总、分公司负责人、总监4个层级,而P仅排在业务员之上,却被定位主犯,对P来说着实不公。 3、P的口供中,提到有返还给投资人资金的情况。但起诉书及鉴定意见中均未提及。但这个金额是判决应当确认的金额。 丘某等六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后,随意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生态环境,6月27日,钟祥法院根据六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判处一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5000元至7万元不等的罚金 这样一来,完全就有理由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了。 针对鉴定意见,陈律师立马向法院提交了三份申请书,分别是调取鉴定检材申请书、调取挂单返利情况申请书、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书,以查明鉴定意见如何计算以及是否扣除挂单、转单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