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成功推翻,非吸当事人原判5年实刑最终变更为缓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18 | 9395 次浏览 | 分享到:

要推翻所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要找出案件在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合理的理由,这些理由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是没有考虑进去的,足以否定或者影响之前的量刑建议。

这些合理理由在非吸类案件中一般表现为:没有认定从犯、涉案三个金额(吸收的总金额、造成损失的金额、违法所得)是否错误、没有认定自首等等。
本案中,老孙等人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上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对厂房内的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杨修明知其无经营许可证,仍提供协助提供货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上述人员均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所以,不能单纯的讲能不能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而需要律师对本案的全部证据作出全面的分析判断之后再确定!


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过多起在检察院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面觉得刑期太重反悔的案件。这些案件在陈律师团队的精细化辩护后,大部分都取得了减轻刑期的良好效果。
除了案例中讲到的铅酸蓄电池外,我们接触更多的是一次性干电池、可充电干电池。我国生产的电池有96%为锌锰电池和碱锰电池,其主要成分为锰、汞、锌等重金属。这些重金属对人体健康均存在极大的危害性。目前我国大部分人虽然环保意识有了很大提升,但对于废旧电池的集中回收和处理的习惯还没有养成。因此,对垃圾分类,特别要注重对废旧电池进行单
本案经过我们的专业分析,认为:


第一,根据家属的描述,本案的涉案金额可能存在很大问题。比如有大量重复投资的情形,以及挂单、转单的情况。因为还没有阅卷,鉴定意见中是否扣除并不清楚,但不排除未扣除的可能性。
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汕头中级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污染环境犯罪。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向马某莉租用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的一间铁皮屋临设开设废旧塑料洗料作坊在没有办理环保相关审批验收手续、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没有设置规范化排污口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和一名工人
第二,本案的主从犯认定也可能存在错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4年6个月有期徒刑,就可以看出,P在本案中被认定为主犯。但是目前看来,P只是一个团队主管,该公司在上海有3个分部,跟P职务相同的主管共计近30余人,难道这些人都要被认定为主犯吗?存在不符合常理的情况。

第三,从我们代理的大量非吸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团队主管(团队长)这种级别的,通常都会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