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成功推翻,非吸当事人原判5年实刑最终变更为缓刑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18 | 93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陈晓薇律师团队又收到了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判决书,非吸高管冤枉,非吸分公司负责人案例。然而,笔者在承办该类案件时,发现对于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非常之高,难以仅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量刑标准所囊括。若将污染修复费用纳入“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范围内,可能会导致刑事规制有欠谦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法官认为,关于“为防止污染扩大”而采取的措施,可以理解为“当污染物
当事人刑期从《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有期徒刑4年6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起案例又成为陈晓薇律师团队诸多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成功减刑的典型一例。
等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为防止污染扩散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换言之,为防止污染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实际上是在污染发生后,针对未受到污染的周边环境采取防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而“消除污染”是指为防止污染扩大所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之外的其他应急处置费用,主要是指清理现场的费用,因此,不宜理解为包括“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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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规定,应急处置费用,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为减轻或消除对公众健康、公私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各级政府与相关单位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预防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支出的污染控制、污染清理、应急监测、

应急处置费用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监测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故除应急监测费用外,其外延亦包含了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或污染物的清理、运输、处置等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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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应急处置费用中涵括了应急监测费用,但并不全部属于“公私财产损失”的范畴内,实务中,若司法机关对应急处置费用的数额进行认定,应重点审查是否可能存在除应急监测费用外对多项费用进行重复评价之嫌,应严格依照《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公私财产损失”作出准确认定,公平公正的对被告人作出量刑裁判。纵然,愈演愈烈的污染环境给打击犯罪趋势为处罚范围的扩大提供了正当性根据,但对于环境污染犯罪中的科学性、技术性难题,公、检、法以及鉴定、监测机构中的执法和司法人员应当积极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准确把握公私财产损
本期原创文章,就为大家讲清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还能不能推翻?以及如何推翻?
乐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12369电话投诉,反映乐平市镇桥镇邹家村等地被填埋了大量垃圾。在获悉该线索后,乐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干警(负责生态检察)于同年3月4日立即与乐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进行实地走访、引导取证,并就案件调查取证、罪名适用、刑事立案标准等召开联席会议。根据检测结果锰含量严重超标、造成的损失等,乐平市检察院认为该案已涉嫌污染环境罪。

(本案判决书)

一、《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否推翻?
万年县余某某从去年11月开始,联系司机韩某某利用晚上时间偷偷将固废运到邻近的坑畔村掩埋,掩埋点6个,掩埋固废达2000多吨。经检测,该固体废物重金属锰超标50倍。4月3日乐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乐平检察院审查逮捕,4月9日乐平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批准逮捕。
几个月前,陈晓薇律师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称急需委托,案子已经到法院了,过几天就要开庭了。时间刻不容缓,但当天工作时间已经排满,为了让家属早日安心,陈律师毫不犹豫地将见面安排在了当天傍晚。


P是某投资公司的销售主管,在公安和检察院阶段都没有委托律师。仅仅只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有值班律师在场。
一个生动的案例胜过一堆说教。为了推动“七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提高新时代全民普法的实效性,《法制日报》推出“以案普法”专栏,邀请法律工作者围绕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领域,剖析鲜活案例,阐释法律条文,让法治在人民群众心中落地生根。敬请关注。

(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7年年底,老孙找到了朋友赵忠、老罗等人,将收购废旧电瓶进行炼铅后赚钱的想法跟他们讲了,赵忠等人也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门路,决定一起干。随后,老孙租赁了渭南市某公司的厂房,出资购买了炼铅炉所需用的钢筋、钢板、水泥、沙子、叉车、拆解废旧电池砂轮等材料及原料。材料齐全后,他们带领工人在厂房内安装炼铅设备,建设了两条土法炼铅生产线,几
P和家人都以为事情不会很严重,最多一两年刑期。万万没想到,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居然是4年6个月。关键是P竟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了该量刑建议。在签署后的第二天,P就后悔了。此时,P和家属都陷入了惊慌之中。于是乎,赶紧开始慌忙寻找律师。


在律师扎堆的年代,令人感觉靠谱的律师并不好找。家属见过很多律师,均众口一词,告知家属,P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推翻只会让刑期更重,不要白费力气了。就连家属的好友,也都劝家属不要白花冤枉钱,家属几乎快要放弃了。
其间,老罗联系朋友杨修来安装炼铅炉,杨修又向他们介绍了宝鸡市的卖家,他们从宝鸡购买了废旧铅蓄电瓶约120多吨。2018年4月8日,渭南市经开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老孙租赁的厂房进行了检查,查获了土法炼铅生产设备,并对土壤进行检测,铅含量严重超标。截至查获前,老孙等人已经销售了30多吨成品铅块,获利达51万余元。
在一好友的引荐下,家属找到了陈律师。陈律师在电话中简单询问情况后,告知家属基于本案证据、事实的诸多细节,需要家属来律所面谈,以便进行专业的分析判断。

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是:
今年8月,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老孙、赵忠等人在未办理任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废弃的铅蓄电池2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杨修、老罗等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其搭建炼铅炉并提供废旧铅蓄电池货源,后果特别严重,亦构成污染环境罪。
《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签署,究竟能否推翻?


陈晓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跟当事人及家属一再强调:
本案中,老孙收购进行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属于具有严重污染性的危险废物。为了明确具体的危险废物,2008年由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危险废物的品种,废弃的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其他废物。
哪怕是民事合同,只要签订了,单方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是刑事司法这么严肃的程序。


法院最讨厌前脚签了认罪认罚,后脚无理由反悔的被告人。
我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并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综合经营许可证和收集经营许可证两类。只有经过行政审批许可,并取得相应的执照,才可以进行危险废物的相关经营活动。收购废弃电瓶,进行拆解处置,属于必须经过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项目。
要推翻所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要找出案件在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合理的理由,这些理由在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是没有考虑进去的,足以否定或者影响之前的量刑建议。

这些合理理由在非吸类案件中一般表现为:没有认定从犯、涉案三个金额(吸收的总金额、造成损失的金额、违法所得)是否错误、没有认定自首等等。
本案中,老孙等人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上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对厂房内的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杨修明知其无经营许可证,仍提供协助提供货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上述人员均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所以,不能单纯的讲能不能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而需要律师对本案的全部证据作出全面的分析判断之后再确定!


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过多起在检察院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面觉得刑期太重反悔的案件。这些案件在陈律师团队的精细化辩护后,大部分都取得了减轻刑期的良好效果。
除了案例中讲到的铅酸蓄电池外,我们接触更多的是一次性干电池、可充电干电池。我国生产的电池有96%为锌锰电池和碱锰电池,其主要成分为锰、汞、锌等重金属。这些重金属对人体健康均存在极大的危害性。目前我国大部分人虽然环保意识有了很大提升,但对于废旧电池的集中回收和处理的习惯还没有养成。因此,对垃圾分类,特别要注重对废旧电池进行单
本案经过我们的专业分析,认为:


第一,根据家属的描述,本案的涉案金额可能存在很大问题。比如有大量重复投资的情形,以及挂单、转单的情况。因为还没有阅卷,鉴定意见中是否扣除并不清楚,但不排除未扣除的可能性。
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汕头中级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污染环境犯罪。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向马某莉租用其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的一间铁皮屋临设开设废旧塑料洗料作坊在没有办理环保相关审批验收手续、没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没有设置规范化排污口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和一名工人
第二,本案的主从犯认定也可能存在错误。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4年6个月有期徒刑,就可以看出,P在本案中被认定为主犯。但是目前看来,P只是一个团队主管,该公司在上海有3个分部,跟P职务相同的主管共计近30余人,难道这些人都要被认定为主犯吗?存在不符合常理的情况。

第三,从我们代理的大量非吸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团队主管(团队长)这种级别的,通常都会认定为从犯。
2019年6月22日,该作坊被汕头市潮阳区贵屿环境保护分局查处,现场抓获正在清洗废旧塑料的被告人刘某。经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作坊内西南侧一水坑水样采样监测,结果为总铜超标16.1倍,总锌超标15.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3.9倍。
因此,本案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完全存在合理理由,陈律师建议家属委托律师及时介入本案。

家属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
非法排放含铜、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案发后,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经营废旧塑料粉碎清洗作坊的生产过程中,结伙违反国家规定。
二、如何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二天即向法官预约阅卷,拿到了《起诉书》副本。经过阅卷后,我们发现,果然存在之前分析出来的问题。这就是律师经验的重要性。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在“三无”情况下,不但开设废旧塑料洗料作坊,还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最终,需面对的则是“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
我们阅卷发现:

1、本案的鉴定意见只有对计算结果简单描述的文字,并没有详细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也没有讲明是否查清、排除挂单、转单的情况,也没有区分P作为业务员和主管期间的业务。所以,本案吸收总金额认定存在错误。
汕头法院呼吁,守护绿水青山不仅要依靠司法强制手段,还需要社会各界形成共识,企业与组织在经营过程中要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不越警戒线、不踏雷池,坚决拒绝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谋私利,共同推动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和社会共治体系
2、按照各同案人员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P仅为主管,上面还有实际控制人、副总、分公司负责人、总监4个层级,而P仅排在业务员之上,却被定位主犯,对P来说着实不公。

3、P的口供中,提到有返还给投资人资金的情况。但起诉书及鉴定意见中均未提及。但这个金额是判决应当确认的金额。
丘某等六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后,随意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生态环境,6月27日,钟祥法院根据六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判处一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5000元至7万元不等的罚金
样一来,完全就有理由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了。

针对鉴定意见,陈律师立马向法院提交了三份申请书,分别是调取鉴定检材申请书、调取挂单返利情况申请书、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书,以查明鉴定意见如何计算以及是否扣除挂单、转单等情况。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法院收到申请后,决定延期开庭,这也正说明了案子的确存在问题。

针对主从犯的认定,我们将公司架构运用思维导图画出,辅以其他同案人员的口供及证人证言。并找出了近几年上海市对于销售主管认定为从犯的案例。以争取将P认定为从犯。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质,包括固态和半固态的。这些废弃物质产品多是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废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因此,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

早在1991年,中国就加入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该公约是国际上控制危险废物非法蔓延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对各缔约国出口或进口危险废物的国际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始将“洋垃圾”进口纳入依法管理的阶段;1997年施行的新刑法
万事俱备后,便是等待法院开庭。


期间,我们会见了P,对于我们提的法律意见,以及申请,均征得了P的同意。并向P了解了本案的全部细节,补充进我们的辩护词中。
入世后,货物进口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贸易法也相应进行了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在废物进口管理方式上也应作出相应调整。目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文件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
三、成功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改判缓刑

终于等到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陈律师通过依次向同案人员和P的发问和举证质证环节,清晰明确地点出了P在公司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公司存在复投、挂单、转单,P返还给投资人钱款的情况。
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公告2006年第11号)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
在庭审发问环节,再次向P确认,愿不愿意在法庭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认罪认罚?P明确表示愿意。

陈律师在庭审辩护过程中,始终指出,律师的辩护观点,不影响P认罪认罚的良好态度。让法官清楚P并不是随意推翻《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是有合理理由和证据,并愿意在法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罪认罚。
虽然《固废法》与旧法相比具有更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是对于未列入目录的废物如何管理问题、废物进口的鉴定主体问题、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处理问题等还是没有做明确规定。正在制定中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会签稿)对上述问题有所明确,但是其中还存在有关鉴别程序需要明确及非法

图片来源于网络
废五金其货物状态的多样性、特殊性,使得该类货物一直是海关等口岸执法部门监管的难点商品。其进口的主要问题已经转向品种品目的伪报、混报,如将黄铜废料、紫铜、废电线电缆、废铝合金门窗料等可列名品种,混报为废五金,现场关员难以准确判断各种金属的含量比例和数量,即使检验检疫部门也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晓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P为从犯,对P判决缓刑。

在宣判当日,家属便在看守所门口接到了P,家人终于在分离九个多月后得以团聚。接到P后,家属转达了P对陈律师的感谢。
随着我国对固体废物进口政策的不断调整,夹藏、伪报固体废物进境现象日渐增多,目前主要存在进口废塑料混入生活废弃物、进口金库废五金混入电子垃圾、进口废纸混入生活垃圾现象,个别不法份子还将无证固体废物夹藏在运输工具或其他报关进口商品中,或者将无证固体废物申报为其他品名来逃避海
P说:“连总监都说,我请的律师真好!”

这句话,让我们感动了良久,回想起接案至今的种种辛苦,换来一个家庭的团聚,也全都值得。
1、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允许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也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作为金融领域的专家律师,陈晓薇律师以丰富的实战经验,建议非法集资人员:
2、走私废物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表现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之前,要综合以下影响量刑的因素综合考虑:

1. 是否为单位犯罪3、走私废物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行为,即可构成,并不要求造成环境污染、财产损失、人体健康受损等威胁或危害。

2. 是否存在从犯情节
3. 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结果犯,构成该罪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 是否排除了上述挂单、转单、自己及亲友投资的金额
5. 是否有返还给投资人资金情况
6. 是否有退出违法所得情节
7. 是否取得了投资人的谅解情节
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对固体废弃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凡是擅自进口规定中的物品的都是犯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同时,大家也要清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的明显区别。
一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没有重大事实认定错误等合理理由,在法院阶段是没有办法推翻的。对于认罪认罚具结程序需要慎重对待。

(具体见相关阅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什么更需要专业律师辩护)
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4,黄冠群等人污染环境案。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严禁转载今次介绍以案释法之64,黄冠群等人污染环境案。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酸液及污泥等危险废物,按规定,这些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但被告人黄冠群作为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非法处置,在长江流域非法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黄冠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长江经济带的发展,牵涉到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长江生态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又为中华民族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因此,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