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损害商品声誉罪——从鸿茅药酒一案谈起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26 | 68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这种情况下,鸿茅公司除非能证明,其下游经销商全部阅读并认同谭某《毒药》一文的观点,否则若把全部140余万元的损失归咎于谭某的文章是明显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事实与公布的证据看,谭某都不应该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规定的损害商品声誉罪。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更应由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由公安机关直接出面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相信在我国公正的司法体系下,相关事实会尽快查清。在此之前,无论是谭某,还是我们,只能静静等待正义的到来。

其次,越是从环境机能自身来宽泛地把握保护法益,环境犯罪越容易成为对这一保护法益的(具体的乃至抽象的)危险犯,进而很容易出现如下看法:环境犯罪不应从属于(规制环境的)行政法规,而应以环境伦理的形成为目标,从刑法学的观点出发来独自处理环境犯罪,甚至可以认为环境行政法规从属于环境刑法。可是,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成

                    
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认为,水、空气、土壤、植物、动物作为独立的生态学的法益,应当得到认可,但是,只有当环境作为人的基本的生活基础而发挥机能时,才值得刑法保护。换言之,只有存在与现存人以及未来人的环境条件的保全相关的利益时,环境才成为独立的保护法益。据此,本说实际上是将保护法益往前移动;其宗旨是,为了人类的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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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这实际上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的行政法律、法规。换言之,我国的污染环境罪对环境行政法具有从属性。从实质上说,环境犯罪对环境行政法的从属性,意味着对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的从属性。因为如后所述,环境行政法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法益。最后,从纯粹生态学的法益出发,在落后地区,为了确保粮食产量而实施的一定开发行为,由于变更了所在地的动植物的生存以及地形、景观等,也成立污染环境罪。甚至还可能认为,即使人们要饿死、人类要灭亡,也不能牺牲生态学的法益。但是,这种观点不完全符合我国的现状与刑法规定。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认为,水、空气、土壤、植物、动物作为独立的生态学的法益,应当得到认可,但是,只有当环境作为人的基本的生活基础而发挥机能时,才值得刑法保护。换言之,只有存在与现存人以及未来人的环境条件的保全相关的利益时,环境才成为独立的保护法益。据此,本说实际上是将保护法益往前移动;其宗旨是,为了人类的生物学的发展,将危险回避作为共同体的任务。于是,理念的、实际意义的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是具有作为人类的基本生活基础的机能的环境。这是德国刑法理论的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