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损害商品声誉罪——从鸿茅药酒一案谈起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26 | 6809 次浏览 | 分享到:



2.量刑标准
当污染环境的行为对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产生了危险才构成犯罪,就必须设定某种客观的标准,亦即,什么样的、何种程度的污染行为才是对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产生危险的行为?但是,要提出这样的标准是相当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倘若提出了可以操作的客观标准,也必然过于缩小环境犯罪的范围,或者仍然只是环境污染的标准。例如,日本有学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刑法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提出了以下四个标准:(1)一旦污染了就极难恢复,即对环境的侵害具有不可逆性、非恢复性;(2)在损害现实化的场合,对多数人造成严重损害的结果重大性;(3)如果不处罚就容易被模仿,具有同种污染行为被反复实施的诱发性;(4)与其他要因相结合,导致结果发生的复杂性。但是,这样的标准仍然过于抽象。况且,除了第(2)个标准外,其他标准仍然只是就环

医生谭某是否构成本罪

根据上文所述,本案中医生谭某是否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最后,诚然,如果将人类中心的法益进行扩展,或许也可能接受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观。亦即,人不仅具有生命、身体、健康等方面的权利,而且还具有享有优美环境(包括动物与植物)的权利(环境权)。行为人猎捕、杀害一只大熊猫,就减少了人们观赏大熊猫的机会,侵害了人们观赏大熊猫的权利;行为人盗伐或者滥伐一些林木,也侵犯了人们观赏植物的

1.谭某是否有损害鸿茅药酒声誉的故意

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谭某在写作其《毒药》一文中,并未指明其抨击对象为鸿茅药酒,而是隐去一字,以“毛”代茅。
权利。然而,即使如此扩展,也难以说明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例如,如果行为人猎捕的是一般人不可能见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砍伐的是原始森林中一般人都不可能见到的林木,就很难说这种行为侵犯了人们的环境权。再如,倘若认为滥伐林木行为侵害了人们的环境权,那么,经过批准采伐的行为,也可能同样侵害了人们的环境权。但这与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