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观要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扰乱竞争秩序的结果,仍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017)闽0582刑初1229号案中,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立法原意,不仅仅在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还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商品声誉的保护,行为人无论出于恶意竞争还是其他动机,无论直接故意或是间接故意,均不影响主观要件的认定。因此,只要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法益。根据这种观点,只有当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间接地侵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的危险时,才能成立环境犯罪;与生命、身体、健康没有关系的环境,即使是一种公共利益,也不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种学说,也可谓对生命、身体、健康的间接保护说。我国赞成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论的学者指出:“一国(地区)刑法在环境犯罪上采取的法益观,难以脱离特定时期的生产力发
3.客体要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客体是商品声誉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品声誉,是指企业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本罪条文写入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因此市场竞争秩序也是本法规保护的客观法益之一。
展水平,落后的或超前的生产关系都会因与生产力不匹配而成为扬弃的对象,这正是环境刑法的独特属性之一。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的积极意义不容否定,但在我国当前条件下它似乎仍是奢侈品,即使《环境污染刑事解释》(指‘2013年解释’———引者注)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环境媒介直接作为保护的对象,也不意味着它们与人
4.客观要件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包括三个要素:其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其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其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首先,在我国,污染环境罪虽然不是环境犯罪的全部内容,但可以肯定,污染环境罪与其他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总体上应当是相同的。从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其他规定就可以看出,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论明显不符合当今各国刑法的规定。例如,德国刑法中有虐待动物罪的规定,罗克辛教授就此指出:“禁止虐待动物的命令首要的并不是想照顾我们的感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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