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损害商品声誉罪——从鸿茅药酒一案谈起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26 | 678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什么是损害商品声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及处刑的规定。本条具体规定了两个罪名,即“损害商业信誉罪”和“损害商品声誉罪”,其中“损害商品声誉罪”,即是指捏造散布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释一个犯罪既是行为犯也是结果犯,就成为刑法理论需要研究和说明的问题。其次,本罪是危险犯还是实害犯?这也取决于对本罪保护法益的理解。如果说环境本身就是保护法益,则本罪是实害犯;如果说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才是本罪的保护法益,则本罪大体上是危险犯。关于行为构造的上述争议,不只是纯粹的理论问题,同样影响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认定。

案中凉城县检察院的的起诉意见书认为,谭某散布不实言论,导致鸿茅公司对接的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造成鸿茅公司直接损失1425375.04元,并且其公司销量急剧下滑,商业信誉损害严重,因此批准对其逮捕。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污染环境罪的责任(罪过)形式是什么?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指出,《刑法修正案(八)》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降低了犯罪构成的门槛。从对构成要件结果的表述来看,的确是降低了门槛,但是,从法条的表述来看,本罪缺乏成立过失犯的文理根据。如果将污染环境罪的责任形式限定为故

1.主体要件

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一般而言,多为“他人”的竞争对手,即与“他人”生产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近似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行为人如果受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应认为与经营者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共同犯罪。
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论认为,环境只是因为给人类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基础,才受到刑法保护,否则人类没有必要保护环境;所以,只能以人类为中心来理解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环境自身不是保护法益,只是行为对象;环境刑法的目的与作用在于保护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法益免受被污染的环境的危害,所以,只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才是环境犯罪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