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07 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人通过北大法宝,对虚假诉讼罪增设以来截至2018 年 6 月,全国法院 138 份虚假诉讼罪裁判文书进行归纳整理发现,“在量刑方面,所有案件的刑罚处罚均属于虚假诉讼罪的第一档,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无
这里跟大家分享下,这方面我是如何跟当事人或其家属解释的:
(1)明确告知当事人或家属不承诺办案结果,但会百分之百尽力;
一例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情节严重”。《虚假诉讼罪解释》第 3 条,对“情节严重”作出了规定,想必以后会出现认定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判决。但问题是,第 3 条第 2 项“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以及第 7 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规定仍很抽象;第 1、3、4、5 项的规定固然明确,但
(2)告诉他们不能承诺结果的原因。
有的案件从法律角度出发,是无法取保或者缓刑的,如果承诺了结果,那律师势必就要去找关系,来达到对当事人的要求。这个时候,是非常危险的时候。说的直白点,当事人就是行贿一方,公检法的人员就是受贿方,律师是介绍贿赂一方。一旦案发,当事人和公检法的定罪量刑会很高,这样不但没有帮助到羁押的当事人,反倒搭上了委托的家属,还害了公检法的朋友。所以,不能承诺结果。
应该说,认定“情节严重”不能脱离虚假诉讼罪的主要法益——司法秩序,以及次要法益——他人合法权益。而对司法秩序的妨害通常体现在,因为行为人提起的虚假诉讼,导致法院立案、庭前准备、采取诉讼保护措施、开庭审理、作出错误的裁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等。至于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由于多半未能得逞,因而通常只能体现为对他人合法
但是刑事报案与刑事辩护不同,法律没有禁止承诺结果。但是,从实务的角度看,以不承诺结果为宜。这是因为,刑事案件是否立案,因素很多,不是律师的专业分析意见所能决定,因而,盲目承诺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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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侵害的危险性,而这种危险程度的判断,取决于诉讼标的的大小,案件的进展程度,是否实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数额大小,保全财产对被害人生产经营、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司法实践中有判例认为,“本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即发现合同真实性存疑,后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其行为没有误导本院作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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