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觉得5年收回成本过高, 于是又找来律师咨询。律师了解事实后,首先想到的是对专利进行“ 检索” , 结果发现有一半专利是过期的。按照法律规定 , 专利过期后将成为公共资源, 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于是中方与外方谈判 , 成功使外方出资额由原来占股权的5 2%下降到2 6% , 中方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 股权由4 8%上升到7 4% , 投资回报由5年收回缩短为2年半收回。这就是律师思维创造的财富。
第二步:审查‘由机到人’的证据链。公安机关经核实找到了IP对应的那台计算机,是否就能证明该IP地址的拥有人,在这台计算机上从事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定罪需要一个严谨的调查、取证的过程,IP地址只是其中一部分,还需要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使用该IP地址做出了构成犯罪的行为,仅仅一个ip地址,只能作为线索,对相关嫌疑人进行“初查”。在信
案例二
还有一个案例是我们正在做的案子。甲方号称通过铁路运输形式发送给了乙方,乙方也向甲方提供了《收货确认书》,甲方也给乙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本身是国企,每年审计时发现有一笔钱挂在账上,就向甲方发送了询证函,确认该笔债务。甲方根据这些证据起诉乙方,最终一审判决乙方应当支付甲方货款。
息网络犯罪中,当犯罪行为与锁定的IP地址关联后,只是表明:第一,犯罪行为与现实地址建立了可能的关联,但并不意味着必然的关联。如果存在利用IP地址随机分配等情形,则不能得出犯罪行为与锁定的IP地址的现实地点之间的必然关联。第二,即便前述关联确立,亦不能直接建立现实地点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即仍然需要在现实地点与行为人之间
我们代理乙方二审介入后,发现一个判决书的问题。判决书里讲明,通过上述几个证据,可以证明甲方已经发货,或者已经交付。交付或发货的凭证是什么?是不是这几种?《收货确认书》顶多可能证明出具过该分文件,但是发货的事实是没法证明的。
发货事实需要有哪些证据?第一,甲方是通过铁路运输的,那发货单、货运单、签收凭证在哪里?第二,发货日期是什么时候,列车的班次、列次是什么?但从上面提到的这四个证据看,并不能证明已经发货。这就是律师思维的第二个案例。
确定必然的关联性,以此才可以最终认定行为人与网络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仅有IP地址无法简单的认定犯罪,大部分被判刑的都是有其他证据印证,例如自己认罪,或者网络日志缓存日志等痕迹、QQ登录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相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