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针对这一类型指出:“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是问题的关键。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约定的方式、标的完成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或担保。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属于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按照合
H某本人非法吸收的金额较少,情节较轻,吸收的投资人都是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其直属上司等公司的领导均未被刑事追责、自己也是投资人、家庭非常困难等情况。根据上述情况,陈晓薇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思路:
(1)不能说明素材的同一性。因为行为人不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了担保,而且骗取了其他人的借款,但借款出自出借人,而非出自担保人。担保人提供担保虽然是行为人骗取借款的前提条件,但与行为人骗取的借款并不具有同一性。再次还要说明的是,如果否认后行为构成诈骗犯罪,还存在诸多难以说明的问题:
1.H某可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同规定实际履行义务,但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或者履行合同时,不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筹集到合同标的物的,都是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在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下,不能成立本罪。”或许可以认为,这一观点是以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为前提
2.H某陪同投资人报案,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
(2)不能说明诈骗犯罪的既遂时点。认为行为人仅对担保人成立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出借人可以通过行使担保权确保自己不受损失。据此,行为人似乎在出借人行使担保权时,才成立对担保人的诈骗既遂。其实,一方面,就对担保人而言,担保人向行为人提供担保时,行为人就已经成立诈骗既遂;就对出
3.H某可以先行退出违法所得;
的。倘若行为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则上述结论不一定能普遍适用。换言之,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基本上可以肯定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不能据此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就不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质言之,即使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履行合同
4.拿到H某的亲戚朋友等投资人的谅解书;
(3)不能说明出借人不能完全实现担保权或者不能优先受偿的情形。这是因为,不能实现担保权的情形并非罕见,而且即使出借人实现了担保权,也可能存在财产损失。例如,在卢有来案中,卢有来骗取了5000万元的贷款,而担保人仅归还了100万元,金融机构明显存在财产损失。显然,只有肯定行为人对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