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刑辩团队代理的一桩非吸案成功缓刑「非法集资成功案例辩护纪实」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9-28 | 767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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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明提出,其没有诈骗汽车租赁公司财物的目的,只是将租来的车当作犯罪工具,汽车租赁公司可以通过GPS卫星定位系统找到自己的车,其行为未给汽车租赁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其行为最终目的是骗取贷款人的现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构成诈骗罪一罪。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明、郑学理、丁应全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陈晓薇律师团队收到一份长宁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团队代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在目前非吸案件从严的大环境下,在第一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的情况下,成功为我们当事人H某争取到了判一缓一的理想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郑学理、丁应全,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在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车辆;后又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以所骗车辆质押等欺骗手段,以借款名义,骗取他人现金,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中,被告人张明涉案金额47478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郑学理涉案金额254807元,被告人丁应全涉案金额219980元,均数额较大。
  本期原创文章,陈晓薇律师团队将为大家展示辩护过程,希望对于非吸类案件的同行有所裨益。
这是比较典型的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形。法院认定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笔者也赞成法院的判决。
该案判决书
首先需要讨论的是,张明等被告人的前后行为究竟成立什么犯罪?大体可以肯定的是,前行为即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张明等人的行为不仅骗取了租赁公司的汽车,而且侵害了汽车租赁市场的秩序。虽然汽车租赁公司找回了汽车,但不能据此认为张明等人的行为对汽车租赁公司不成立合同诈骗罪。换言之,张明等人在合同诈骗罪既遂之后,汽车租赁公司才找回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