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刑辩团队代理的一桩非吸案成功缓刑「非法集资成功案例辩护纪实」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9-28 | 7680 次浏览 | 分享到:

5.调取H某与其招揽投资人的亲戚关系证明,排除父母、子女、配偶及其本人的投资额。另外,可以证明其他投资人均为关系非常密切的亲朋,与一般向社会公众招揽投资的性质有这本质的区别,从而证明主观恶性较小;
的能力,但如果没有履行合同的想法,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没有理由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双重欺骗行为,一是向对方当事人隐瞒了不履行合同的想法(隐瞒内心事实),二是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
6.调取H某父母患病的证明、子女就学困难证明,作为法院酌定情节;
(4)不能说明共犯现象。例如,甲已经通过欺骗行为使得乙同意为自己的合同诈骗提供担保,后来知情的丙与甲共同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倘若认为甲仅对乙成立诈骗罪,就不能说明丙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最后需要确定的是,对张明等人的行为是实行数罪并罚还是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7.此外,我们发现H某的许多同事吸收金额远高于她,职位也在她之上,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根据H某提供的人员信息表,将该情况进行了整理,制作出了一张一目了然的图表。给法官第一印象,H某主动投案还被刑事追责,那些职位高、金额大的对于公安的电话置之不理的反倒不会被追责。这样将严重挑战司法的权威。

8.我们就上述情况跟法官进行了许多次沟通工作,在H某金额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刑期的情况下,争取到了判处缓刑。
不管认为张明等人的前后行为均成立合同诈骗罪,还是认为张明等人的前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后行为成立诈骗罪,都面临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对张明等人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原本并无不当之处,但由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过重,又由于这类案件越来越多,即可以认为被告人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
   
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实行履行能力,不打算履行合同的手段,所以,没有履行能力或者不打算履行合同却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才是这一类型的关键。反过来说,如果行为人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有履行合同的打算,就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