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刑辩团队代理的一桩非吸案成功缓刑「非法集资成功案例辩护纪实」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9-28 | 76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涉案单位人员结构与各人非法吸收金额

在庭审中,陈晓薇律师从H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为从犯;H某也主动进行了退赔等情况进行了辩护外,还重点渲染了H某的的上司及其他公司人员吸收金额较高、接到电话不到案且未被刑事追责,H某主动到案、维护法制权威等方面,达到了非常好的庭审效果。
第三种行为类型表明,合同诈骗并非必须是“空手套白狼”,并非只要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一定的交易行为,就不成立合同诈骗罪。这是因为,诈骗罪原本大多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履行合同所要求的义务,即使表面上为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存在一定的交易行为,也不
最终,长宁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H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陈晓薇律师团队提醒
能据此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例如,甲公司通过伪造产权证明,利用合同将没有产权的住房冒充有产权的住房出售给他人的,即使客观上将房屋交付给他人,也不妨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再如,将已被全部开采并无矿藏的矿山冒充有矿藏的矿山(采矿权)出卖给他人,或者将低质矿山冒充高质矿山出卖给他人
本案当事人吸收的金额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刑期,如果不采取相应的辩护策略,很可能被判处实刑收监执行。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需要在一开始进行辩护策略的计划,一步一步去实施。能够为当事人带来最大利益的辩护策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专业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变更。
例如,2014年8月,梁某伙同“伍某”出资并纠集任某、赖某、张某等人,通过短期借款注册成立中山市飞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由任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日常管理,张某、赖某等人负责采购,利用先支付小额订金、货款、开具空头支票等方法,取得供货商信任,然后将供货商交付的货物运走牟利。至同年11月
在刑事案件的任何阶段,专业的律师的作用如同指挥军队的将军,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应变。证据链断裂、证据不足就应当毅然决然地做无罪辩护,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当想尽办法从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方面下功夫。证据见于案卷,阅卷是基础,没有阅卷谈辩护,大多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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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共骗得东莞市共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价值人民币280余万元的货物。例如,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梁某、任某某等人先支付人民币15万元订金和货款后取得东莞市共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信任,先后4次骗取该公司价值人民币75万余元的不锈钢板材,后拒不支付余款。再如,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梁某、任某等人先支付人民币3万元订金和货款后取得江铜铜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信任,并向飞恒公司供应货物,任某开具2张金额共计人民币630892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价值共计人民币660892元的黄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