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机会只有一次,本案不能强行申请而浪费一次申请的机会。需要待案件回到检察院后,向检察机关提起,本案才有机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于是,我们决定停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等待案件从新上检。通过我们向家属及当事人解释,他们对我们的工作也非常理解和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并无困惑。比较常见且存在争议的是,如何处理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例如,被告人何某趁吴某不备,秘密窃取吴某手机SIM卡,后使用该SIM卡登陆吴某支付宝账户并擅自变更密码。何某登陆吴某支付宝账户,通过花呗购买1部手机,消费6000余元,又通过花呗在大众点评网消费187元。
虽然,这个阶段我们决定停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但我们还是把我们的相关意见,通过书面法律意见书的形式递交至承办侦查人员手中,让其了解本案的现状。
四、申请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通过花呗获得贷款购买商品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其一,支付宝用户通过花呗获得贷款,属于签订合同;其二,被告人未经吴某许可,以吴某名义登录支付宝账户,通过操作花呗非法占有阿里巴巴公司的资金,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
每一份法律意见书都要有目录,每一段话前面都要有一句话概括该段落意思。这样才能让承办人员一目了然,快速了解我们的观点。这是我们团队对于法律意见书最基本的要求。
当时已经临近年关,而检察院退回补侦的期限正好是年后上班的前一天。想到当事人过年还没有与家人团聚,我们没有顾得上过年的喜悦,全身心地投入到羁押必要性审查文书的撰写中去。
首先,如果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需要通过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是直接通过机器非法占有阿里巴巴公司的资金,按照笔者所主张的机器不能被骗的观点,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如果上述行为需要对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欺骗行为,进而使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则不成立盗窃罪(以下讨论设定为被告人对自然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这次羁押必要性的申请,是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唯一一次机会,我们要确保做好万全的准备,将有关材料全部备齐。经过了多日的反复推敲、修改,终于在春节最后一日将文书定稿,形成了40多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在上班后第一天邮寄至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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