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是本来的一罪。非吸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非吸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即可以同时适用于一个行为的数个构成要件相互处于可以两立的关系时,分公司负责人量刑案例,非法集资财务人员责任。只适用于其中的某一个构成要件,排除其他构成要件的适用。[ 同前注②,大塚仁书,第419页]使用分公司负责人量刑案例-非法集资财务人员责任信用卡的行为本可以或充足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又可以充足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出于穷尽判断占用信用卡的行为之考虑,以优先充足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为宜。故,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场合,
近日,陈晓薇律师团队收到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四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告知我们申请的一起涉嫌非吸案当事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通过,当事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我觉得,应该是盗窃既遂,只是数额显著轻微,故不做犯罪处理;除非是盗窃信用卡为了其他犯罪,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构成盗窃罪。因为传统的盗窃罪是数额犯,是根据“盗窃+不同的数额或情节”而入刑。请教:我们知道,抢劫到信用卡后,当场逼迫被害人提取现金只定抢劫罪,但如果是抢劫犯事后自己取钱或使用,应该定什么罪?是抢劫罪和盗窃罪,还是抢劫罪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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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A 市的某公司负责人甲伙同某银行副行长乙,通过虚构应收账目方式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借款到期时,甲无力还款。乙建议甲到资金市场拆借6700万元,4000万元用于归还上一笔贷款,余下的2700万元作为开出下一笔6700万元承兑汇票的保证金。甲遂找到B市的丙,采取伪造业务往来、重复担保方式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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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使用信用卡的人很多,还不上钱的人也很多,截止2018年末我国信用卡逾期超过6个月以上不还的金额达到了788亿元,这里面有不少人逾期金额都是几十万以上。但是绝大多数人信用卡还不上钱并不是说他们不想还,而是真的没能力还上,比如有些人透支信用卡去做生意
随后,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检察二部对该当事人做出了取保候审决定。
因为投资失败导致信用卡还不上的大有人在。但是对于这些透支信用卡之后还不上的人来说,他们并不属于犯罪活动,挺多算是债务违约,由此跟银行产生了债务纠纷。而债务纠纷属于民事行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
3月27日,在我们的陪同下,从北京赶来的家属顺利的接回了当事人,一家三口得以团聚。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且信用卡诈骗罪并不是银行说是就是,而是有一定的法律判定标准,具体来说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才有可能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看着面前一个家庭重归完整,一家三口眼中都噙着泪水,女儿抱着分离11个月的爸爸不肯放手,我们不由得长出一口气。我们为本案从年前一直奔波到现在,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结果,其中数天熬夜阅卷、加班加点写材料、分秒必争联系沟通,所有的辛劳只有我们自己清楚。然而,当事人重获自由,对于我们来说一切都值得!
一旦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将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刑法196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面前面三种情形比较好理解,比较难判断的是第四种情形,而且也是跟大家信用卡逾期欠款最密切相关的。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是什么,刑法里面也说得很清楚,所谓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行为。
一、接案
而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文件,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刑法196条所称的“数额较大”,这样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把握要点、重点,分析案 情,让家属能了解案
件的具体走向。切勿对案 件结果做出承诺!
当然并非大家信用卡逾期金额超过5万块钱,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就一定被认定为了信用卡恶意透支而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出现逾期之后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有法律参考标准,具体包括以下6种情形:
回想起来,那是2018年11月的一天,当事人的家属经朋友介绍,从北京赶来上海找到我们咨询。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了因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而坐牢之外,还有另一种情形也有可能面临坐牢的的风险,那就是构成拒不执行法判决、裁定罪。
经家属向我们介绍得知,当事人因为在涉案P2P公司从事宣传推广工作,该P2P平台因为出现问题,当事人于2018年5月份被刑事拘留,至今仍处于羁押状态。
本案中当事人涉及的吸存金额为2.1个多亿。由于涉案公司部分人员已经被侦查机关取保,家属也委托了律师做这方面的工作,却一直没有效果。当时,该案已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一般情况下,如果大家逾期的金额比较大,比如5万块钱以上,超过一定的期限之后银行肯定会把大家起诉到法院,一旦被起诉,无正当理由的法院肯定会判决大家按照一定的还款方案来还款,如果大家有能力还钱,并采用藏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来躲避法院的强制执行,那这这种行为就涉嫌犯罪,法院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大家坐牢。
在对案情有了大致了解后,我们对本案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第一,当事人从事的工作主要为带领团队在街头散发传单,在商场等人流密集地摆摊头,宣传理财产品,对非法吸收资金仅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从
犯,罪 行相对轻微,无继续羁押必要;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信用卡逾期40万4年是非常严重的逾期情况了,按照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其目前已经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一旦被银行进行起诉就会坐牢,因此用户一定不要跑路,要积极的联系银行解决问题,避免银行对自己进行起诉。
第二,本案当事人在p2p平台出事之前已经主动离职,属于《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本案已经2次退回补充侦查,涉案证据已经基本固定,不再依靠当事人口供取证,当事人无继续羁押必要;
我们都知道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不能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但有很多用户在使用信用卡时没有节制的进行消费,导致最终无法偿还自己的信用卡账单。信用卡逾期40万4年是非常严重的逾期情况了,按照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其目前已经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目前的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信用卡逾期40万4年需要最少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第四,当事人在工作中仅取得了固定的工资收益,没有从中获得高额的提成、返利,违法所得如果能够退回,可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第五,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和积极有效的沟通,可以争取在现阶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工作,将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逾期40万4年还未坐牢是因为银行暂时还未对逾期用户进行起诉,一旦银行对用户进行起诉,那么用户就逃避不掉牢狱之灾,因此用户信用卡逾期后一定要积极的和银行沟通,从而避免银行对自己进行起诉。因此用户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用卡逾期问题,不要视而不管导致自己最终坐牢。
家属听取了我们的分析后,当即决定全权委托我们代理当事人的案件,并保证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接下了委托后,我们立即拟定计划,展开工作。
二、阅卷
一般用户只要积极的联系银行,并且有处理问题的态度,银行是不会对用户进行起诉的,但是如果用户出现了逾期后各种逃避银行的催收等,甚至选择跑路来逃避贷款。那么就会导致银行对资金进行起诉,从而被逮捕坐牢,因此信用卡逾期后万万不能跑路,跑路就会导致最坏的后果发生。
每一起刑事案件的代理,陈晓薇律师团队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诉求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等因素,制定进行区别化的诉讼策略。
本案中,当事人的诉求是能够尽快取保出来,那么针对该诉求,我们做了如下工作。
内容摘要:成立合同诈骗罪以行为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造为前提;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被害人属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应进行扩大解释,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将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担保的,将依法被查封
接下委托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去阅取本案的案卷。
第二天我们就通过网上预约,联系了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案管中心,拿到了刻有案卷的光盘。拿回后,正如我们所预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卷非常多,本案共有42卷。
扣押、监管的财产作担保的,都属于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欺骗担保人为自己提供担保再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成立数罪,但可以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对“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扩大解释为包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想法的情形;“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是掩盖行为人没有履行
虽然案卷多,工作量大,但是还是要一页页详细阅读。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有一个详细的了解,针对当事人的情况提出最合适的取保候审申请。经过几天的阅卷工作,我们对本案有了一个完整地了解,并制作了详细的卷宗目录。
每一起案件,我们都会制作详细的案卷目录,通过案件目录的制作,不但能够对本案的证据情况有一个概括式的认识,了解本案已有证据,欠缺证据,为后续的庭审准备工作做好准备。还能够在庭审的时候第一时间找到所需质证的证据,高效、精准。
三、沟通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诈骗罪的五种类型:“(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
刑事案件承办过程中,与公检法承办人员的沟通非常重要。这里所说的“沟通”并不是“勾兑”,而是从本案的证据、法律层面进行的专业化的说服工作。
有了对案情的全面掌握,才能够做到对症下药。通过阅卷我们发现,本案是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到案前曾对公安人员非常抵触,在到案后的前几次讯问里,也并不配合。
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显然,前四种类型只是对欺骗行为的描述,所以,上述五种行为类型并非独立的构成要件类型。只有将这五种类型分别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规定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五种
这些情况很有可能会影响公诉人对他不配合、态度不好行为的认定,进而影响对其取保候审。于是,我们再次将卷宗全部过了一遍后,从本案证据收集、当事人作用地位、认罪情况、家庭条件几个方面,梳理出了一份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清单。随后,我们根据清单,与普陀检察院的公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
在我们向公诉人表达了我们的观点后,口头提出了取保候审的建议。公诉人表示会考虑我们的建议,需要请示上海市第二分院的有关人员。
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因为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利用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使人们对合同这种手段丧失信心,从而侵犯了市场秩序。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为了确保第二分院的承办人员能够完整听取我们的建议,我们也与第二分院的人员取得了联系。他表示已经了解了相关情况。
在与公诉人联系时,正如我们前期所担心的,她告诉我们,该案已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的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前期拒不到案,也未如实供述,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既然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那么,合同诈骗罪就必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诈骗罪的构造,只不过合同诈骗罪要求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因而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害人必须是合同对方当事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构造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
(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决定机关到底是检察机关还是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决定?实践中,出现了侦查机关认为本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他们不发表意见。但由于案件又退回补充侦查,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遇到两难,而无法顺利开展)
收到消息,我们第一时间与公安的承办人沟通,由于当事人之前的表现,他们认为,本案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具体决定由检查机关负责,加之到案之初,当事人态度不好等因素,他们不发表意见。
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一般表现为以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指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包括其他单位)的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其中,既可以是自然人以虚构的单位与对方签订合同,也可以是单位冒用其他自然人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具有明
我们认为,机会只有一次,本案不能强行申请而浪费一次申请的机会。需要待案件回到检察院后,向检察机关提起,本案才有机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于是,我们决定停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等待案件从新上检。通过我们向家属及当事人解释,他们对我们的工作也非常理解和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并无困惑。比较常见且存在争议的是,如何处理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例如,被告人何某趁吴某不备,秘密窃取吴某手机SIM卡,后使用该SIM卡登陆吴某支付宝账户并擅自变更密码。何某登陆吴某支付宝账户,通过花呗购买1部手机,消费6000余元,又通过花呗在大众点评网消费187元。
虽然,这个阶段我们决定停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但我们还是把我们的相关意见,通过书面法律意见书的形式递交至承办侦查人员手中,让其了解本案的现状。
四、申请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通过花呗获得贷款购买商品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其一,支付宝用户通过花呗获得贷款,属于签订合同;其二,被告人未经吴某许可,以吴某名义登录支付宝账户,通过操作花呗非法占有阿里巴巴公司的资金,属于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
每一份法律意见书都要有目录,每一段话前面都要有一句话概括该段落意思。这样才能让承办人员一目了然,快速了解我们的观点。这是我们团队对于法律意见书最基本的要求。
当时已经临近年关,而检察院退回补侦的期限正好是年后上班的前一天。想到当事人过年还没有与家人团聚,我们没有顾得上过年的喜悦,全身心地投入到羁押必要性审查文书的撰写中去。
首先,如果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需要通过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是直接通过机器非法占有阿里巴巴公司的资金,按照笔者所主张的机器不能被骗的观点,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如果上述行为需要对阿里巴巴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欺骗行为,进而使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则不成立盗窃罪(以下讨论设定为被告人对自然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这次羁押必要性的申请,是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唯一一次机会,我们要确保做好万全的准备,将有关材料全部备齐。经过了多日的反复推敲、修改,终于在春节最后一日将文书定稿,形成了40多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在上班后第一天邮寄至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四部。
法律文书递交之后,我们就开始了漫长的与检察四部沟通工作。我们不但与检查四部沟通当事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还继续向公诉人讲明当事人无羁押必要性的情况。
其次, 支付宝账户是淘宝网上的一种支付方式账户,支付宝账户虽然可以绑定信用卡,但支付宝账户本身所使用的并不是信用卡的卡号与密码,所以,支付宝账户不属于信用卡。蚂蚁花呗本质上是小额信贷,也不可能是信用卡。所以,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不等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而且,即使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
最终,经过一个半月的沟通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承办人员主动与我们联系,希望我们提交保证人材料。至此,我们悬着的一颗心才勉强放心。
其后,他告知我们已与公诉人沟通,当事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通过。历经近半年的努力,终于有了满意的成果。
五、总结
宝账户所有人提供的在线消费金融服务,包括授信付款和保理付款服务。授信服务是小贷公司向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提供仅限于日常消费用途的融资服务及分期功能。保理付款服务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向交易对方购买商品时由商融保理购买交易对方对用户的应收账款权,从而使支付宝账户所有人获得分期清偿的服
本案能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
一是陈晓薇律师团队律师专业的执业素养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务。显然,花呗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与授信服务商、保理服务商签订的使用对方提供的资金并可分期清偿的消费信贷协议。既然如此,只要授信服务商、保理服务商属于金融机构,就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换言之,从被害对象这一要素来说,贷款诈骗罪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在利用合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时,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整个刑事案件程序中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其中的弯弯绕绕非常之多。什么时候退赔?什么时候提交申请?如何与承办人员沟通?专业的申请书如何撰写?如何促成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满足?等等这些都需要律师的全局把控,指定专业的辩护策略。而专业化是基础,丰富的执业经验是保障。切实能做到把控案件的每一环节,将“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的理念贯彻全案。
二是陈晓薇律师团队律师锲而不舍的办案态度
上述第六种观点根据《花呗用户服务合同》第6条1.2的规定,认为花呗服务商已经考虑到对该已开通花呗的支付宝账户的操作可能不是真实的账户所有人所为,但其不会也不可能对操作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实质审查,只要输入正确的账户密码即视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行为,故根本不存在是否被骗的问题。此外,行为
由于当事人前期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给侦查机关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导致其取保候审之路阻力重重。正是团队顶住压力,锲而不舍的多方沟通,不放弃任何一线希望,百分之百做足准备把握住每一次机会,最终换来如此喜人的成果。
三是受人之托重于泰山的执业理念
但是,上述合同第6条的规定,恰好说明花呗服务商仅同意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本人使用;而且,花呗服务商正是因为担心有人会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才作出了上述规定。此外,处分财产的人是否存在民法上的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与其是否属于诈骗犯罪中的受骗者,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花呗服务商不了承担
我们办理的不是一起案件,而是当事人的人生。当事人背后的家人、朋友望眼欲穿的希望。当事人的委托,是对团队的认可,也是我们“受人之托,重于泰山”的承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首要目标。无论何种情况,面对何种阻碍,放弃假期,加班加点熬夜通宵,我们团队也会在既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
自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陈晓薇律师团队通过专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数十起案件中不该被羁押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挽救了一个个即将破碎的家庭。
另一方面,虽然开通花呗是一次签订合同的行为,但难以否认其后每一次消费就是一次贷款行为。既然每一次消费就是一次贷款行为,那么,被告人利用他人已经开通的花呗骗取贷款的,当然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笔者倾向于认为,在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已经开通花呗的情况下,被告人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后冒用
今后,我们团队将继续秉承“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以及“把刑事案件终结在罪前段”的办案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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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构担保实施合同诈骗,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常见类型。票据,是指汇票、支票、本票。产权证明包括不动产的产权证明与动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在许多情况下,签订与履行合同不一定需要担保。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即使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也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当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对方当事人要求行为人提供担保时,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则是合同诈骗行为。此外,一些行为人为了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主动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也是合同诈骗行为。然而,从字面含义来说,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只是虚假担保或者不真实担保的部分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即使提供真实的足额担保,也完全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其他行为类型的规定就说明了这一点。于是,产生了以下问题,对于采用其他虚假担保方式从事合同诈骗行为的,应当适用哪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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