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刑辩团队代理的一桩非吸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该这么做」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9-28 | 83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精细化=有效辩护”的理念贯彻全案。


二是陈晓薇律师团队律师锲而不舍的办案态度
上述第六种观点根据《花呗用户服务合同》第6条1.2的规定,认为花呗服务商已经考虑到对该已开通花呗的支付宝账户的操作可能不是真实的账户所有人所为,但其不会也不可能对操作人的真实身份进行实质审查,只要输入正确的账户密码即视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行为,故根本不存在是否被骗的问题。此外,行为

由于当事人前期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给侦查机关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导致其取保候审之路阻力重重。正是团队顶住压力,锲而不舍的多方沟通,不放弃任何一线希望,百分之百做足准备把握住每一次机会,最终换来如此喜人的成果。


三是受人之托重于泰山的执业理念
但是,上述合同第6条的规定,恰好说明花呗服务商仅同意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本人使用;而且,花呗服务商正是因为担心有人会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才作出了上述规定。此外,处分财产的人是否存在民法上的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与其是否属于诈骗犯罪中的受骗者,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花呗服务商不了承担

我们办理的不是一起案件,而是当事人的人生。当事人背后的家人、朋友望眼欲穿的希望。当事人的委托,是对团队的认可,也是我们“受人之托,重于泰山”的承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首要目标。无论何种情况,面对何种阻碍,放弃假期,加班加点熬夜通宵,我们团队也会在既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


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陈晓薇律师团队通过专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数十起案件中不该被羁押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挽救了一个个即将破碎的家庭。
另一方面,虽然开通花呗是一次签订合同的行为,但难以否认其后每一次消费就是一次贷款行为。既然每一次消费就是一次贷款行为,那么,被告人利用他人已经开通的花呗骗取贷款的,当然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笔者倾向于认为,在支付宝账户所有人已经开通花呗的情况下,被告人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后冒用

今后,我们团队将继续秉承“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以及“把刑事案件终结在罪前段”的办案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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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构担保实施合同诈骗,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常见类型。票据,是指汇票、支票、本票。产权证明包括不动产的产权证明与动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在许多情况下,签订与履行合同不一定需要担保。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即使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也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当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对方当事人要求行为人提供担保时,行为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则是合同诈骗行为。此外,一些行为人为了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主动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也是合同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