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证据的质和证 [下]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5-21 | 12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辨认笔录:辨认不是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在相类似对象中的,或者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明显暗示或者明示有指认嫌疑的。

侦查实验笔录:与事情发生的条件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要旨:依附于信用卡的贷款产品与普通的信用卡透支有显著区别,应当认定为一种银行信用贷款而非信用卡透支。因信用卡持卡人无法归还该部分贷款而产生的纠纷,不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

七、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法律规定

本案要旨: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数额应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的计算是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本金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实际消费(含提现额)数额与实际还款数额的差额来计算
《刑事诉讼法》146-149条、《刑诉法司法解释》84-87、《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47-254条、《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37条、53、54、6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39-247条

 鉴定意见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一种意见。

很多律师一看到鉴定意见,首先会花时间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等等进行质证。但实践告诉我们,一般这些方面存在问题的可能性会非常少,甚至有的还可以补正。真正能够推翻该份鉴定意见的,是检材存在问题。
本案要旨:非法获取包括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在内的财产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又利用非法获取的财产信息实施信用卡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应数罪并罚。

检材的鉴真

很多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会成为鉴定意见的检材。首先要考虑同一性的认定问题,即控方当庭出示的这些检材,就是送检的检材。要有相关证人的辨认和证明,保管链条要完整等。也就是简单概括一句话,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这份证据是不是送检去做鉴定的证据。

杜培武的案子大家都比较关注,当时这个案子里面有一份鉴定意见,对车内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提取的泥土与杜培武衬衫上的泥土的矿物质含量做鉴定,结论是矿物质含量相同。律师当时就提出,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根本没有提到车辆刹车踏板、油门踏板有泥土的记载或者事实,现场照片也看不出这两个踏板上有泥土。做比较的泥土来源不明。该份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