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辨认
本案要旨: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符合一般人对“冒用”的通常理解,但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将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典型行为。本案在准确理解刑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对代领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性质作出了正确认定,
侦查人员组织的对特定场所、尸体、物品、个人等进行的辨别和确认活动。
3 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就是对实验过程和结果所做的书面记录。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提取笔录这些概念就不赘述了。
本案要旨: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信用卡并更改持卡人信息后频繁透支,对被告人案发前归还的款项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归还的数额扣除。
我去年代理过一个合同诈骗的案子,对于指控我当事人合同诈骗的最重要的合同,竟然是复印件,案卷中并没有任何搜查、证据提取、接受等笔录,也没有任何清单,没有任何被害人、证人提到送至侦查机关该份合同。也不是来自被告人。这就是一份来源存疑的物证和书证。
阅卷之后,把这个辩点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他复印件没有与原件比对,且没有说明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本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辩点,再结合他并没有事实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以及证据显示被害人并没有被骗到这些方面,可争取好的结果。
本案要旨:行为人使用他人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尽管相对于持卡人来说是秘密的,但由于卡内钱款事实上为银行所占有,而并非持卡人所占有,故不存在破坏持卡人对钱款占有的问题,不构成盗窃罪。
但当事人在当庭开庭的时候,竟然在法官当庭让其辨认的时候,承认是他当时跟被害人单位所签的合同,这个证据上的漏洞被他完美的补上了。最后,判决书写道,“该证据经被告人当庭辨认为真”。口供为王的司法现状,当事人的供述会对案件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
笔录证据的作用是对各类言辞证据和而其他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产生重要的印证作用。
笔录证据的排除规则:
行为人破坏银行对卡内存款的占有关系,系通过使用他人银行卡的方式进行的,属于冒用他人银行卡的情形,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来认定。骗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并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举证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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