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规则:
无法确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真伪虚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制作、取得时间地点方式等存在疑问,举证方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法院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案例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排除的情形主要应包括:
(1)通过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电子数据;
在信用卡申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截取的开卡信件及知晓申领人身份信息的便利,私自激活信用卡,并以信用卡卡主的身份刷卡取现或者消费,侵犯他人财产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国家
(2)私自拦截取得的传输中的电子数据;
(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得的电子数据;
2.冒用被害人信息,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绑定他人信用卡透支窃取卡中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满喜信用卡诈骗案
(4)私自破解的已加密的电子数据;
(5)以植入木马、病毒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得的电子数据,等等。
冒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通过被害人手机中的消费软件透支人民币至被害人的银行卡中,再通过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将银行卡中的该项钱款转至行为人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六、笔录证据如何质证?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128-142条、《刑诉法司法解释》88-9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9-237条、257-262条《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18条、55-5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8-225条、251-253条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这个是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证据形式。还有如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提取笔录等,也属于笔录证据,只是在法律中没有明确,但实践中一直在作为笔录证据使用。
行同意持卡人分期还款的,应视为与持卡人达成新的合意,还款数额、还款期限应按照分期后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此后,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满足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
场所、尸体、物证、人身,笔录应当记录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位置和特征,勘验、检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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