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着,二审的时候,控方又去补了一份补充鉴定意见,试图证明两个踏板上的泥土的真实存在。但律师提出了距离案发已经8个月,车辆被多次勘察和指认,早已破坏,侦查人员再补充勘察已经失去了意义。
本案要旨:在持卡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银行终端设备因无法识别伪卡,通过验证并交付财产,该交付违背持卡人意愿,所交付的不是银行代为保管的持卡人财产,而是银行自己的财产,故所侵犯的客体行为人在窃取大量银行卡信息后,仅部分信息被用来制作伪卡或者用来非法套现,但由于
还有我们近期代理的内幕交易的案子,公安做了一份我们当事人滴滴行程和一个陌生手机基站的比对表,试图说明这部手机就是我们当事人所用。但整个案卷之中只有滴滴公司提供的打车数据记录,并没有任何关于这个陌生手机的基站信息。我们当庭提出比对是需要两个事物进行比对,仅有一方数据,没有另一方数据,那不叫比对,叫控方直接认定。后来检察院也说,这份材料他们不作为证据提交。
因此,要关注送检的检材在案卷中的勘验、检查、提取、扣押清单、辨认等笔录,排除检材被污染的情况。所以说,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已经成为鉴定意见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条件,律师应该第一时间关注。
2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资格资质审查
数个行为之间的整体性已被行为人主动分散,导致本案缺乏一个明确的支配性犯罪意图,进而使数个行为之间难以认定为牵连犯,应选择数罪并罚;但这并不排除部分信息用来制作伪卡和部分信息用来非法套现各自本身所存在的牵连性,可按照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要查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其次要查鉴定人是否备案。我们代理的一个案子中,有一个鉴定意见性质的材料,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技术协助工作记录,其中相关人员也叫鉴定人,也有两人签字。我们就提出,这个到底是不是鉴定意见,如果是,我们申请鉴定人出庭。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能否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否有违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法律规定。
3 鉴定程序和方法
本案要旨:对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行为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从取款人与实际持卡人是否一致出发,认为不一致即构成冒用。应该从取款人取款权的来源方面进行判断,通过欺骗行为获得实际持卡人授权进而提取款项的行为应认定为一般诈骗;未得到真实持卡人的授权
比如内幕交易中,采用先进先出法进行计算。比如对受贿的某一物品价值进行鉴定,采用市场法、成本法还是比较法。等等要看。比如说对一部诺基亚砖块手机的价格进行鉴定,需要采用什么方法。这个要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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