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首先要注意的是,提取机关有没有对其完整性进行校验,也就是对电子数据的哈希值有没有进行固定。只有将哈希值进行了固定,接下来的一系列工作,鉴定、审计等等才能保证在原始数据上开展。
本案朱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合同,出具欠条等方法,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后逃匿。朱效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3条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也主要体现了保障真实性的倾向:(1)是否是原始介质;(2)是否有文字说明和签名;(3)是否附有笔录、清单;(4)是否符合技术规范;(5)是否完整;(6)是否真实;(7)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8)是否全面收集,等等。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事先预谋后,以虚假身份在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园店应聘工作。其利用担任该超市收银员的身份趁顾客刷卡时利用读卡器盗取顾客的银行卡信息并偷记密码,并在广州利用盗取的信息制成伪卡。2013年9月18日、19日,被告人张某使用其中一张利用盗取受
“电子数据证据规定”第22条至第28条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瑕疵补正等作了详细规定,体现了对保障真实性的具体要求。
害人朱某某银行卡信息制作伪造的银行卡在陕西华阴市取现金3.5万元。当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使用另外一张利用盗取被害人篠崎某某(日本籍)银行卡信息制作伪造的银行卡在中国银行安阳市文明大道支行取现金2万元,另转款4万元至张某所控制的银行卡上
案例:
随后张某又从其所控制的该银行卡上取走现金2万元。当张某在另一家中国银行准备再次取钱时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现金71200元、银行卡8张、不同姓名的身份证7张、口罩4个、帽子1个。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71200元,退还受害人朱某某31200元,退还篠崎某某40000元。另查明,张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17年,我代理过一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子,就是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同一性的问题。该案经过我们的努力,在公安阶段争取到了无罪释放。该案中指控我们当事人非法植入木马程序,弹送广告,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在本案中有另一个人的qq号与广告商联系,我们当事人至始至终并没有跟广告商有任何的联系,二人也并没有见过面。另一人的qq与我当事人qq仅有传送木马文件的聊天记录。我当事人也对此做出了合理解释,即该人是在网络上认识的,都对计算机有深入研究,时不时会切磋研究,所以才会有木马程序的传递。最终因为另一人的身份无法确认,所以,我的当事人构罪并没有直接或者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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