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刑事犯罪研究」私募基金刑事风险与风险防控指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3 | 259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以,在学校学的法律,到实践之后,就变得面目全非。

仍为其犯罪提供网站建设、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被告人武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被告人武某的刑事责任,且属单位犯罪。

5. 非法性
裁判要旨:被告人林超益、叶世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裁判理由:被告人林超益为上海市益辅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从事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务。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林超益为了盈利,在明知为他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开通支付账户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
后,可能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安排公司员工叶世阳为他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开设支付账户。被告人叶世阳在威海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之前通过公司业务渠道获得的威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公司资料在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派公司)开通支付账户,林超益让孙志荣(另案处理)伪造威海公司印章交给叶世阳使用用于代开账户,除此之外,孙志荣还根据林超益的安排,

 这个明显不同于我们通常的规定和理解。很多刑事法条中会穿插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内幕交易罪中认定“内幕知情人”“敏感期”“内幕信息”等概念会依据《证券法》。非法经营中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也仅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不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伪造130余枚公司印章用以林超益办理公司其他业务。被告人叶世阳伪造资料为他人在九派公司支付平台代开了威海公司账户,并将账户、密钥文档等交给林超益。被告人林超益将威海公司账户、密钥等

 但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就引入了部门规章作为依据,对“法”做了扩大解释。作为律师代理这类案子应该注意,不要当庭闹出笑话。

交给他人使用后,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7年12月15日威海公司账户共进账76412945元,被告人林超益按照该账户流水赚取万分之四的费用,共从中盈利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