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刑事犯罪研究」私募基金刑事风险与风险防控指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3 | 258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办案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注意收集运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证据: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外开展业务;是否虚假订立合同、协议;是否虚假宣传,明显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能力;是否吸收资金后隐匿、销毁合同、协议、账目;是否传授或者接受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的方法,等等。
如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更是为这类犯罪提供了方便。几千元购买一套外呼平台,清一色模拟外呼号码(目前以170、171、177开头的较多),一个人一天可以外呼千通电话,以卖油票、玉器、纪念币等收藏品为
  各位同仁,不知不觉两个小时已经过去了,因为时间关系就暂跟大家分享到此。陈晓薇律师团队近几年代理了大量金融、证券类的刑事犯罪案件,我们秉承实战经验和理论研究并重的执业理念。同时也欢迎各位同仁继续交流学习!谢谢!
此类犯罪,往往伴随其他网络安全犯罪。从数据的精准性来看,犯罪对象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某些容易搜集客户信息的企业(房地产、金融、互联网等企业)利用自身业务模式获得客户信息,继而有偿提供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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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我国南方某省某市,银行每年度不明来路的进账超过千亿,大都是网络诈骗所得。对于此类犯罪,最重要的防范措施就是:不要给钱,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