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金额之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邓世运律师提出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建议越秀区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宣告缓刑。越秀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采纳了邓世运律师的意见,认定L某具有自首情节,应该减轻处罚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而言,金额往往较大,但对于某些金额相对较小的,或者在量刑升格边缘的情况,金额之辩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金额之辩如果能够拉低金额,那么即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罚金也能相应减少。所以金额之辩一直是内幕交易罪的主要争取方面。
判处L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在这一起案件中,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检察院没有认定的自首情节,说服法院判处了比检察院量刑建议更轻的刑期并宣告了缓刑。
一是,看日期,如果有在敏感期期间卖出的,因其没有对市场造成影响,所以应当将相应的交易金额排除。
(二)L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L某因为购买处方用药数据7万多元,被番禺区法院一审认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邓世运律师帮助L某上诉到广州中级法院后提出,在越秀区法院同类案件
二是,基准日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是按照案发当日为基准日,但笔者认为,以此定位基准日,有失公平性。因为案发往往都是很长时间之后,有的甚至一两年只差,仅以案发日为基准日,对于公安侦查案件是较为方便的,但股票大涨的时期,则对当事人不公平。
的判决中,与L某类似情况的被告人并没有被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判处的刑期也远比L某轻,一审法院认定L某属于情节严重不恰当,判决L某有期徒刑三年过重,结合L某的具体情况,应该降低刑期并宣告缓刑。最终,广州市中级法院
笔者认为,对于持续持有的股票的金额的认定,是按照案发日还是复盘日?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即,以金额较小者为依据。
二审改判,认为L某不属于情节严重,改判L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在这一起案件中,律师同样是通过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说服了二审法院改判。
三是,到底按照收盘价还是最低价来计算?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应当从利益归于被告人角度出发,按照最低价计算。
律师通过提出意见来影响案件结果的例子,也常常见诸媒体,2018年9月12日澎湃新闻网就报道了这样的例子。东莞一男子怀疑妻子出轨挟持儿子,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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