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辩护指南「金融犯罪研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25 | 14087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晓薇律师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徐翔因为什么犯的法,我有5个亿买股票违法吗?
代理了全国首例涉“港股通”内幕交易案。陈律师将辩护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形成了证券类犯罪系列辩护指南。研究成果将陆续在微信公号“约法派”上发布。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应当为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支持,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组建、充实刑事辩护律师库,

本期原创文章,是陈晓薇律师对于“内幕交易”犯罪有效辩护的相关研究成果发布。

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未成年人犯罪辩护律师库及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库。完善刑事辩护律师库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办理刑事案件业务指引,定期对入库律师进行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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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考核,组织开展刑事辩护律师的专项培训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不合格、不称职的入库律师及时剔除出刑事辩护律师库。
【真实案例及往期精彩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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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机构及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促进承办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 
内幕交易罪的背景介绍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律师人数少于10人的县(市、区),应当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对口支援

我国股市经过了1984年-1990年的萌芽期,到1991年到1997年的高速发展期,到1998年至今的平稳期,基本制度及法律规定已经趋于完善。
律师事务所。县(市、区)律师资源仍然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

目前,我国A股上市股票上证924支+深市832支股=1756支股票,总市值约6.8万亿元

机关申请调配律师支援,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律师支援调配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提供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股市涨跌无常,资本略有投入就会有大额的益损。随之而来的,就是资本背后的操纵行为,所以,1997年的《刑法》将内幕交易罪纳入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执业管理、年度考核等情况和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承办

自1997年至今,我国可查的内幕交易罪判决共80例。其中上海共10例,占比较大。具体分析如下图:
 建立了刑事辩护律师库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库内轮流指派律师承办,律师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未建立刑事辩护律师库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函告同级


律师管理部门,由律师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具体承办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并通知承办律师在规定时限内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指派手续。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到底什么是内幕交易罪?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法律如何规定?

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等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恶意炒作案件,对案件进行歪曲

量刑标准如何?

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规会见被告人,教唆被告人翻供

如何有效辩护?

不得帮助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


              【图片来自于互联网


二 内幕交易罪罪名介绍
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核查后,应当将

内幕交易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探索建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信息化、无纸化办案流程,实现工作数据互联互通和及时传输。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服务工作平台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组织资深骨干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发挥优秀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示范作用,组织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刑事辩护专项业务培训,开展相关评选表彰活动,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建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

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列表:

人民法院不得审理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没有律师辩护的通知辩护案件。信息公开网,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序号

名称

具体条款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法律适用

内幕信息

内幕知情人

4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八十五条


5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全文


6

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签订的《沪港通四方协议》

第6条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2014、2016

“三(一)”


8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 加强对律师提供值班律师服务和辩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对律师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

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大多数情况都伴随逐利目的。但本罪在认定的时候不以实际是否获利为构成要件,即便没有获利,甚至亏损,也可以构成本罪。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一方面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是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加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并应当听取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律师无正当理由

客观方面:本罪客观表现主要有:

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依法给予行业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中国审判流程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期货;

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人民法院通过扫描或者拍照等方式将案卷材料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转化为电子文档资料,替代原始案卷材料供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律师需要查阅原始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


             【图片来自于互联网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开展工作,优先安排阅卷,免费提供翻译人员或者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免收复制卷宗等材料的费用。

四 量刑标准  
经人民法院许可,辩护律师可查阅、摘抄、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案卷材料,但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制定的国家秘密案卷材料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规定,

主体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备注

自然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金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单位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

五 主要辩护观点归纳
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1,内幕信息之辩
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辩护律师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情况,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人民法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院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值班律师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主动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法律援助工作纪律的行为。值班律师为共同犯罪案件中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值班律师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主动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法律援助工作纪律的行为。值班律师为共同犯罪案件中

第八十一条(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接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帮助公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持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法律帮助通知书或法律帮助公函办理会见手续,

一般内幕信息会由证监会出具认定函,如果案件中证监会没有进行认定,或者案件没有经过证监会,而是由侦查机关直接立案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认定“内幕信息”。法院判决书中应当指明该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哪一条哪一款的内幕信息。如果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则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定函。

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参加全部庭审活动,充分质证、陈述;发表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实践中,有的法官依照内幕信息的“三性”进行认定,即“重大性”、“秘密性”和“相关性”。笔者认为,该认定也是符合法条不完全列举的情况的,人民法院也有权依据“三性”进行内幕信息的认定。

如果涉案的信息不属于上述情形,则可以提出非“内幕信息”之辩。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调,做好值班律师、委托辩护要求转达、通知辩护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探索建立工作对接网上平台,建立定期会商和情况通报
2,内幕敏感期之辩
加强指导监督,提升律师辩护质量,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作为优秀

“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办理刑事案件,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形成时间指:“重大事项”形成时间,或者“计划”、“方案”、“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也认定为形成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公开时间指:在证监会指定的“七报、一刊、五网站”官方媒体上公开。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一方面是对形成时间的认定,如果计划、方案等仅仅为一方的单方讨论,尤其在上市公司并购中。仅有一方讨论、决策的“单相思”不应认定为内幕信息的行程。必须要在双方已经接触且达成初步意向之时,才能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省高院,南昌市、赣州市、上饶市、九江市、吉安市所辖法院试行一年。

另一方面是对公开时间的认定。如果该内幕信息已经经由网络等传播出去,且早于证监会的官方媒体公开,则因该信息已经被披露而不具保密性。则如果在披露之后购买,虽然在官媒公开之前,但也不构成犯罪。
1月10日,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推出。此次入选的十个刑事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8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公众关注度高、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

上海市高院刑二庭副庭长罗开卷在上海金融报,观点鲜明地表示“如果相关重大信息已经过非法定的形式在相当范围内公开,如已经通过互联网泄露,则也视为丧失了秘密性,不能成为内幕信息”。

这十大案件分别为:张文中再审改判无罪案、杭州保姆纵火案、孙政才受贿案、深圳鹦鹉案、赵志勇等性侵女童案、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北京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

最后,如果在“敏感期”之前或者之后购买,也均不构成本罪。

这十大案件反映了过去一年法院为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作的努力,展示了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体现了法院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3,
身份之辩
应人民法院报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为上述2018年度十大刑事案件作了精彩点评,对这十大案件的典型意义及重大影响

(内幕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关系密切人)

从程序上看,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偶尔还会有一些协调单位(政法委、纪委)等单位参与,对职务犯罪案件,现在还多了一个监察委。应该没有什么事!

法律规定只有认定为“内幕知情人员”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才能成立本罪。

1、如果所有未见到真相的人都认为嫌疑人犯罪了该杀,但嫌疑人是无辜的,怎么办?中国版《十二公民》,可能有人看过,里面的情节就是这样。

内幕知情人员:
2、如果嫌疑人涉嫌案件影响重大,公检法三家(受到干扰)出现了该回避未回避情况,怎么办?从制度上讲,公检法只有相互配合没有相互制约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除了现行犯(犯罪时,当场抓住),在没有经过严格公正程序审判,确凿事实和充分证据证明,我们真的确定这个人是犯罪?或者犯罪严重程度有多大?我们没有冤枉?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所以,法律设计上,才会出现非常严格程序,才会出现有侦察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设置,才会有了律师辩护制度设计。黔西县谷里区银行营业所被盗现金2.7万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以下我列举的这些权利其实就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只有完全按照这些规则和程序来办理案件,我们是为才能保证公平和公正。

八十一条(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律师在这当中起的作用,就是保证这些合法权益和权利被尊重和维护。我可以大胆的说,如果每一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能够有效保证住自己的这些权利,那么就没律师什么事情,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如果不属于上述法律罗列人员,则应当由证监会出具认定函予以认定。有的确属于上述人员,但其获取内幕信息并非依工作职权,而是其他非工作途径,则不能认定为“内幕知情人员”。

【最早委托辩护】侦查机关自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该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之前是协助调查,也可以先聘请法律顾问。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

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要是看:

【辩护职责】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你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是看有无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的证据 ;

【许可会见】根据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但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必须安排律师会见。其他案件的律师会见则无需办案单位

二是如果是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即便没有上述手段,没有联络接触的证据,如果在敏感期内进行交易,且明显交易异常,又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也直接推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监听和派员】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不得派员在场。但有的地方以“戒护”或“必要的管理措施”的名义对律师会见进行录像等“监视”。有的看守所因为律师会见室的数额不够用而安排审讯室给律师会见,

三是敏感期内有联络、接触,有交易,且交易异常,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也直接推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但需事前经过律师同意。【保密原则】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或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具有保密的相对义务。所以,不必担心律师会知晓你的秘密而侵害你的利益。

《刑法》中有两个罪名适用“推定”证据规则,一个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另一个就是“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中,只要关系密切,且交易异常即可推定为是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之后进行的交易。只要有联络、接触,不论联络接触过程中是否谈及内幕信息,只要符合交易异常,就可以推定为内幕交易罪。

【讯问人身份】对于任何笔录,你有权知悉谈话人或询问人或讯问人的工作单位与姓名,并记入笔录。任何办案单位的人员讯问你,侦查人员或办案人员必须至少是两人。你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向你出示工作证件。

所以,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没有上述手段,也不是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之人,也没有联络接触的证据,则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或者联络接触全过程均有录音录像或者有其他第三方可以证明,确没有提及内幕信息,则不构成本罪。

【核对笔录】你有权核对笔录,对记录有误或不够精准的部分有权修改或补正,并在修改的地方按指印予以确认。根据刑事诉讼法,所有的有关国家机关对你做的笔录均可能作为刑事证据。五颗星重要。

4,交易异常之辩

【合法辩解】所有讯问,首先应该让你辩解,再进行提问。你对事实和法律不同理解的辩解,属于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中的辩护权利,不属于认罪态度不好。。

“交易异常”的情况属于充分条件,缺之则不构成犯罪。“交易异常”主要是从账户的开撤、资金的变化、买卖时间与敏感期的契合度、交易与平时操作及基本面的背离等进行综合评判。

【沉默权】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该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目前没有赋予当事人的“沉默权”,但拒不供述的“零口供”只能算作认罪态度不好。当事人即使是“零口供”也不能遭到刑讯逼供

“异常”的参照标准是“正常”,如果操作手法、建仓持仓、买卖交易等一以贯之,则不构成犯罪。所以,就需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交易并非异常,而是符合自己一贯做法的“正常”。

【逮捕前的陈述】在审查逮捕时,你有权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你可以向管教干部提出要求,转告办案单位。看守所应该保障你的这个权利。

5,正当理由及正当信息来源之辩

实践当中,往往就是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不懂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导致侦查机关做出错误判断或者助长了某些人员的气焰,错失了申辩机会,酿成冤假错案。

正当理由,主要是从当事人自己的执业经历、过往业绩等方面来综合判断。这里也需要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比如,如果当事人是机构人员,则可以提供自己对于该股票的跟踪、研究记录,可以递交自己在公司内部或者对外公开的买入评价研究、较为详细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合同等,也属于“但书”情况,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责任,通俗来讲

正当信息来源,如果是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处获得的信息,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三手”人员,那么从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来看,“第三手”人员不入罪。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的处理也都贯彻了这一原则。在诉讼中,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上海市高院刑二庭副庭长罗开卷在上海金融报上明确表示:“从获取内幕信息的层级来看,一般只限于直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才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对于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甚至经过几个层级的三传手、四传手等,一般不宜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否则打击面过大”

由此可见,律师是通过提出意见,说服办案机关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这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的。为更形象地说明这个问题,以邓世运律师办理的两个案件为例:

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会有行政方面的处罚,包括违法所得的退出,行政罚款等。

(一)L某诈骗案。L某因为以帮忙他人搞关系为名骗取他人的财物,被越秀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到越秀区法院,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在案证据显示,L某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6,金额之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邓世运律师提出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建议越秀区法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宣告缓刑。越秀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采纳了邓世运律师的意见,认定L某具有自首情节,应该减轻处罚

对于内幕交易行为而言,金额往往较大,但对于某些金额相对较小的,或者在量刑升格边缘的情况,金额之辩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金额之辩如果能够拉低金额,那么即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罚金也能相应减少。所以金额之辩一直是内幕交易罪的主要争取方面。

判处L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在这一起案件中,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检察院没有认定的自首情节,说服法院判处了比检察院量刑建议更轻的刑期并宣告了缓刑。

一是,看日期,如果有在敏感期期间卖出的,因其没有对市场造成影响,所以应当将相应的交易金额排除。

(二)L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L某因为购买处方用药数据7万多元,被番禺区法院一审认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邓世运律师帮助L某上诉到广州中级法院后提出,在越秀区法院同类案件

二是,基准日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是按照案发当日为基准日,但笔者认为,以此定位基准日,有失公平性。因为案发往往都是很长时间之后,有的甚至一两年只差,仅以案发日为基准日,对于公安侦查案件是较为方便的,但股票大涨的时期,则对当事人不公平。

的判决中,与L某类似情况的被告人并没有被认定属于情节严重,判处的刑期也远比L某轻,一审法院认定L某属于情节严重不恰当,判决L某有期徒刑三年过重,结合L某的具体情况,应该降低刑期并宣告缓刑。最终,广州市中级法院

笔者认为,对于持续持有的股票的金额的认定,是按照案发日还是复盘日?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即,以金额较小者为依据。

二审改判,认为L某不属于情节严重,改判L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在这一起案件中,律师同样是通过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意见,说服了二审法院改判。

三是,到底按照收盘价还是最低价来计算?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应当从利益归于被告人角度出发,按照最低价计算。

律师通过提出意见来影响案件结果的例子,也常常见诸媒体,2018年9月12日澎湃新闻网就报道了这样的例子。东莞一男子怀疑妻子出轨挟持儿子,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7,单位行为之辩

。该男子上诉后,二审律师提出该男子不构成绑架罪,最终东莞中级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改判该男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律师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

单位犯罪顾名思义,必须要单位集体意志决策,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实践中,内幕交易都因为隐蔽性、私下交易等情况,而不构成单位犯罪。

有些当事人或者家属,有时会提出类似于这样的问题:“不请律师,判几年?请律师,可以减刑几年?”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对律师的作用有误解。实际上,律师不可能起到如下作用:根据事实和法律,一个人应该被判10年

但笔者在代理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件中,因为公司的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公司章程中、股东证言中均认可了,公司授权其进行投资决策。那么当事人的行为就代表了公司,最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一)律师辩护,不是颠倒黑白,请律师,也不是花钱买一个预定结果。罔顾事实和法律的意见,不会得到办案机关的采纳,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会尽最大可能地找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由并在恰当的时机

一旦单位犯罪能够认定,当事人的刑期即在5年以下,罚金也由单位缴纳。

以恰当的方式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根本不存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事由,律师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二)律师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不等于律师无用。办案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律师也是根据事实

辩护中,主要是从相关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作用,其所做的投资决策是否能够代表单位意志,收益是否归单位所有等方面进行辩护。

和法律提出意见,请律师提出意见是不是多此一举?事实证明,由于案多人少等种种主客观原因,办案机关并不可能在每个案件中都能面面俱到,专业的辩护有助于帮助办案机关准确地查明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正确适用

8,法律适用之辩

这个人的位置处于视觉死角,从老张的角度看过去,只能看到一双赤裸的脚。因为附近时常有拾荒者睡觉,老张并未多加注意。直到早晨 6:30 左右,他与同事老梁交接时,才又想起了这个仰躺在地上的「拾荒者」。

这类问题一般不会出现,但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国际化发展,陆续出现了“港股通”,目前还在研究开通纽交所与上交所的互通机制等等。陆续涉及跨区域、跨境的内幕交易案件也将会出现。

资深律师不同于年青律师,他们早就过了生存期、发展期,已经进入稳定期甚至成熟期,或者说进入王思鲁律师所言年入稳定在80万以上“有尊严的新阶段”。这些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比较“挑剔”,有他们的标准,简言之就是“四要素”。

笔者代理的“全国首例涉港股通内幕交易案”中,大陆居民通过这些互联互通机制购买境外股票,就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空白。

资深律师不缺案件,早就过了青年律师“饥不择食”的年代,反而是“食不厌精脍不厌细”,“有食欲”才是第一要素。资深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的“食欲”就在于该案件是否有辩护空间。没有辩护空间的案件,律师代理没有实际辩护效果

目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来看:“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员”需要《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来具体认定。能否适用《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来对境外上市的股票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员”这些犯罪基本要素进行认定?

有损自己的“光辉形象”。有辩护空间的案件,即使收费低一点,只要不是太离谱,都可以商量。罗秋林律师就说资深律师要爱惜羽毛,那些明显没有辩护空间的案件,再高的收费都没意思。

很明显,是不能生搬硬套的。首先,《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均明确,适用境内的股票、期货。其次,因为境内交易市场、经济体制、法律规定等与境外的市场、经济体制、法律规定等均不同。没有一个共同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资深律师接受刑事案件,解决了“辩护空间”问题,就要解决是否被“信任”的问题。委托人慕名而来的案件当然好说,他知道你有成功案例,知道你有“金刚钻”可以揽“瓷器活”。委托人如果是熟人介绍过来,这位熟人很有地位当然

那么,在目前立法及司法层面均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无罪处理。
可以保证委托人信任律师,但如果这位熟人地位不高甚至是员工推荐给老板、下属推荐给上司,这就需要在交流过程中展示一下自己的专业能力,获取委托人信任。如果委托人一来就要求“保证”取保候审或者保证缓刑,这种案件还是不接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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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不应该办案太多,象那些一年办案四五十个甚至七八十个的律师,很难想象他能自己亲自办案,更遑论保证案件质量。很多知名律师都是“接单”后“转包”给年青律师,收费是知名律师标准,服务是年青律师水准。资深律师每年办案二十个左右足矣,这才能有时间亲自办理案件。资深律师应该是一线律师,不是在办案就是在去办案的路上,即使有参加论坛、讲座、培训那也是点缀。资深律师收费一般都不低,切不可没有办案时间却接下案件误了别人。曾有某知名律师让执业不满两年的年青律师主办某涉黑案件,这如何保证质量?资深律师收费一般比青年律师要高,毕竟是“熟手”具有专业价值。“南毒王”惠君琦就说自己在本地办案20万起,外地办案翻两番,这其实就是资深律师的“行业标准”。当然,如果遇上有辩护空间特别是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资深律师可以考虑给个折扣。如果是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某些资深律师就会自带干粮满世界蹭热点。虽然我不赞同这种方式但不少资深律师也是把“广告效应虚拟收入”计入律师费,这也是可以考虑的。律师去外省办案,应该把工作生活结合在一起。能够在办案之余,美景美食美文都不辜负,甚至结交当地律师朋友或文人朋友,组织一些法律讲座,也很有趣。律师不可办案太多,否则如何保证办案质量,如何有时间享受生活情趣?